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孙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当从2018年2月4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适用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4月10日与上诉人工商银行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条款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王某填写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中亦未提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工商银行总行虽然于2016年9月30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滞纳金改收违约金的通知以及违约金收取标准,但并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签订的关于一方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工商银行没有提供其与王某签订的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的书面协议,故其请求给付违约金15233.51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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