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某某学校没有向本院提供原告彭某的原始工资账册,故某某学校辩称彭某每月工资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彭某提供的工资表,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认定彭某解聘前十二个月(2012年8月至2013年7)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某某学校2012年3月14日与彭某签订的合同没有期限,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辩称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准办学和学校学生不足,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某某学校依据上级机关双鸭山市教育局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向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600元*5个月=8000元;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故本院对彭某请求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某学校应自聘任彭某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彭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应支付彭某11个月的工资差额为1600元*11=17600元;对于彭某主张的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代通知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某某学校没有向本院提供原告戴某某的原始工资账册,故某某学校辩称戴某某每月工资800元,本院不予支持;戴某某提供的工资表和班主任津贴表,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认定戴某某解聘前十二个月(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749*10个月+1600*2个月)/12个月=1724元;某某学校2012年3月14日与戴某某签订的合同没有期限,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辩称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准办学和学校学生不足,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某某学校依据上级机关双鸭山市教育局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向戴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724元*3.5个月=6034元;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故本院对戴某某请求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某某学校没有向本院提供孙某某的原始工资账册,故某某学校辩称的每月800元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某某提供的工资表和班主任津贴表,本院予以支持,可认定孙某某解聘前十二个月(2012年8月至2013年7)的月平均工资为(1755*10个月+1600*2个月)/12个月=1729元。某某学校2012年3月14日与孙某某签订的合同没有期限,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辩称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准办学和学校学生不足,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某某学校依据上级机关双鸭山市教育局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向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729元/月*7个月=12103元;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故本院对孙某某给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某某学校没有向本院提供原告杨某的原始工资账册,故某某学校辩称杨某每月工资800元,本院不予采信;杨某提供的工资表,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认定杨某解聘前十二个月(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某某学校自聘任杨某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准办学和学校学生不足,某某学校辩称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某某学校依据上级机关双鸭山市教育局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600元*1.5个月=2400元。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故本院对杨某请求给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某学校应自聘任杨某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杨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应支付杨某11个月的工资差额为1600元*1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某某学校没有向本院提供原告杨某的原始工资账册,故某某学校辩称杨某每月工资800元,本院不予采信;杨某提供的工资表,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认定杨某解聘前十二个月(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某某学校自聘任杨某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准办学和学校学生不足,某某学校辩称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某某学校依据上级机关双鸭山市教育局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仍需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600元*1.5个月=2400元。因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故本院对杨某请求给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某学校应自聘任杨某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杨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应支付杨某11个月的工资差额为1600元*1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规定的标准也不相同,双鸭山地区只有双鸭山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没有规定集贤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程某某的历年工资收入情况看,程某某在2012年12月1日前的工资收入均高于双鸭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程某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工资一直为900元/月,而双鸭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至1050元/月,至今仍为此标准;另外,程某某的工资标准一直低于双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关于原告程某某与兴安乡政府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被胁迫的问题,程某某主张其是由于被告财政局以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为要胁,被迫与兴安乡政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某某未提供证据,财政局予以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程某某的此项主张不予定。原审法院认为,我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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