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任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某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且本案事故发生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交强险条例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全部赔偿,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案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曲某1肇事后虽然有在现场帮助救助被害人的情节,但否认自己是肇事者,且没有等待交警人员处理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应认定为逃逸,对曲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曲某1的行为不构成逃逸的辩解不予支持。同时辩护人提出曲某1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解,因曲某1并不是主动到案因此该辩解亦不予采纳。但曲某1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曲某1积极配合抢救被害人、支付高额医疗费及无前科劣迹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代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予以适度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国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且醉酒,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二被告人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酒后肇事应从重处罚,但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致使车辆失控,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交通肇事后,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后逃离,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在案发后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高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应为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以被害人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原则。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死亡赔偿金为581640元,丧葬费为24555元,交通费为2000元,住宿费为6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谈某某医药费156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635元,误工费2163元,交通费200元,车损费15447元,车损鉴定费772元。鉴于被告人谢某在肇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认罪悔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综合考虑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犯罪,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姜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姜某于案发现场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邹某某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战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战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定于被告人苏战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战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重、从轻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中,不注意安全,未靠右侧通行,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报警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综合营口市开发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薛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宁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宋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肇事后能对被害人施救,且在被害人死亡后,接到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李某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周某某肇事后于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佳庆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明知没有登记且安全装备不全的车辆,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才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才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有劣迹,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刘某才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金某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鉴于金某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赵建凯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赵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根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之一,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一、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上诉人刘某甲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刘某甲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辽AXXXXX号肇事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且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已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刘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故对上诉人刘某甲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盛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盛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且没有离开案发现场配合调查,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委托其同事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受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辩护人辩护的殷某某系自首,并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雷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并让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是自首,对其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其谅解,对其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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