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耀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受贿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虽然不予认可与张建方共同收受杨建伟的40万元,但根据张建方、赵某的证言,结合其弟孙耀州先后收到张建方拿去的20万元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孙耀星与张建方共同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其他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能够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涉案款项在追诉前主动退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也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受贿故意,代为保管周廷金送来的20万元的辩解,经查,周廷金的证言证实,李某告知其投标鸭灌节水灌溉工程,工程施工期间送其20万元的事实,孙耀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谈某在事发后能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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