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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王海泉受贿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2-05-27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海泉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 首先,本案的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本案的关键证人杨某、封某、张某1、李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冲突。杨某及张某1、李某、封某分别作为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办理云基地项目的相关施工手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的过程中,与上诉人王海泉产生了矛盾;且杨某、封某的证言证明,王海泉担任质监站站长期间,以“开发公司的老总没有拜访他,还说他下边有一班小兄弟都不容易,人吃马嚼的”为由,向杨某索贿二三十万元;“王海泉见我们公司一直没给他送钱,就口头给我们公司下达了停工整改令”;“过了一段时间,见我们公司还没给他送钱,就给我们下达了书面的停工整改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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