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某电器厂发布的公告,张某入职后主要从事清洁工兼煮饭的工作。现在,某电器厂将张某的工作岗位由清洁工调整为数控车工,这一调岗行为并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和性质都存在较大差异。某电器厂仅以“人手需要”作为调岗的理由,缺乏充分的合理性。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不同意调岗且未返回上班的行为,应视为某电器厂在未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变相强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未约定,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即使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岗。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必须具备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某电器厂单方面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虽然表面上没有降低工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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