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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异议人)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债务。王某某与异议人王某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真实,购车款已付清,车辆已合法转移。虽由于客观原因未当时过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016年12月11日,王某某已是×××车的实际拥有人。王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及交付是在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等人之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查封王某某名下的×××车,法律依据不足,确有不妥,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车一辆查封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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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唐山市玉某建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0元(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按本金100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本金100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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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交付借款之日起成立。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信用的及时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且被告有工资收入有能力还款,其更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戚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6.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戚某某借款人民币16.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白梅玲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李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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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王某某与魏某、邵立新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林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祥筑.紫澜香郡F1栋1单元1222号房产系异议人白某某所有及王林依法转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白某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勇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人民陪审员 张萍 书记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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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与魏某、邵立新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林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祥筑.紫澜香郡F1栋1单元1218号、F1栋1单元1219号房产系异议人赵某某所有及王林依法转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赵某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勇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人民陪审员 张萍 书记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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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本院(2016)冀020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李顺和所欠张某某30万元的债务及逾期利息81000元是否为李顺和与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1.作为执行依据的本院(2016)冀020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为李顺和,并未将杨某某列为共同的还款义务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张某某提交的借条只有李顺和签名,而无杨某某签名,且事后杨某某未予以追认。因此,该笔债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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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郭某某与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判决生效后,被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冻结唐山市古冶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拔付到王辇庄乡财政所账户于给付被执行人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的该经营场所地上物补偿款1620000元并无不当。该补偿款被异议人、李春义领取。法院冻结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李春义的银行存款1920000元亦无不当。补偿款转换过程中,因其不可分性及执行法院执行的是郭某某等人民间借贷六案,故异议人的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挪用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补偿款购买土地的款项1500000元并无不当。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执行法院冻结的款项的权属归属及异议人自认为款项来源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唐山市奎晟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债务履行依法转移。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唐山兆义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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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某与李顺和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执行并无不当。因查封的坐落在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兴源里玫瑰庄园4门2506号房系杨某某2007年7月25日购买,无证据证明该房产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顺和的共同财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述房产缺乏法律依据。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唐山市路北区玫瑰庄园4单元25层6(2506)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勇人民陪审员 李静华人民陪审员 杜蕊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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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于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告刘某某提交的借条并没有约定利息,亦未提交对被告于胜权进行过催要的证据,且被告于胜权未到庭进行质证,无法证实还款性质,原告刘某某收到被告于胜权给付的3000元应视为被告于胜权对借款进行的偿还。故被告于胜权只需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37000元。对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胜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37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于胜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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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英友养殖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具体到本案,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唐某英友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并且孙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中,2016年1月1日借款,被告孙某某与原告唐某英友养殖有限公司约定了利息,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间的数次借款并非同一行为,故不应一概而论,对于未约定利息的其他时间借款,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唐某英友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条及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唐某英友养殖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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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张某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受理,即同一诉讼主体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杨某某第一次起诉是以张某某、李某某、李某、孙富成向其借款为由要求其归还借款,案由为民间借贷,第二次起诉案由为不当得利,两次诉因不同,杨某某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一事再理,李某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杨某某2012年6月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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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综合本案双方的行为属于合伙关系,张某向王某某索要10000元,王某某在录音中亦承认差张某10000元,应视为王某某同意张某退伙,并同意返还10000元的口头协议,王某某应该按口头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主张退还人民币1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王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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