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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没有无牌、无证、饮酒、吸食毒品等其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拨打120,在拨打110没有接通的情况下让路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死者与被告人的母子关系,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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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电话呼叫120施救,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犯罪较轻,且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积极赔偿酌定从轻处罚情况,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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