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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立平审判员 辛吉贵审判员 王兴锋 书记员: 刘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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