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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确保安全通行,疲劳驾驶,致使发生被害人董某某死亡、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赔偿了给被害人董某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史某某所受损失待其治疗终结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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