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肇事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全部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O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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