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谷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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