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的,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2、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3、自首,可从轻处罚;4、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应负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有自首,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案,未逃离事故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其近亲属主动向被害人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诸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疲劳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害人武某丙系被告人武某甲的父亲,被告人的母亲及其兄弟均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鉴于此,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武某甲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区调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诸条件,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区调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诸条件,可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社区矫正调查,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韩某某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占道、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其谅解,量刑时亦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案,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到达,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取得大货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驾驶套牌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营运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营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车辆所有人胡贵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胡某、胡贵军与被害人郭某甲、赵某某、曹某某、岳某某分别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经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对胡某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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