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贾翠梅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轩仁旺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且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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