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未提供其无生活来源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其生活补助费错误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判依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作出的民事赔偿判项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倪凯审判员 熊杰审判员 郭锦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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