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受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同时因其犯罪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害人王章银生前是邯郸新锐高档纱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具有稳定的固定收入,且在邯郸市丛台区苏曹乡南苏曹社区有租住房屋,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对待。由于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驾驶的冀D×××××号别克牌轿车,被保险人侯付玲为该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应在保险分项限额12000元内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事故所造成的相关实际损失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寿衣费1600元,运尸费(穿衣)1800元,均应包含在丧葬费中支出,故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诉求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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