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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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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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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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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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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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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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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并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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