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赔偿申请人马冰某以合阳县人民法院(1994)合法法鉴字037号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有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但该鉴定结论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门发(1995)30号法医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纠正,赔偿申请人马冰某的损失经合阳县人民法院(1999)合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杨明德承担。赔偿申请人马冰某所称的因诉讼打击患病造成损失,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冰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赔偿申请人马冰某以合阳县人民法院(1994)合法法鉴字037号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有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但该鉴定结论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门发(1995)30号法医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纠正,赔偿申请人马冰某的损失经合阳县人民法院(1999)合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杨明德承担。赔偿申请人马冰某所称的因诉讼打击患病造成损失,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冰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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