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五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能在侦查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市**建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市**建筑有限公司、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支付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