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朋友到被告旅游公司经营的公园游玩,被告作为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承担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在栈道湿滑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防止游客摔伤,但原告曲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栈道湿滑而疏忽大意,本身存在过失,对其摔伤自身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被告旅游公司应负担原告损失80%的主要责任。因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医疗费根据上述证据确定可支持12544.43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护理费每天124.08元,即3722.4元(30天×124.08元/每天);关于误工费根据上述证据认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朋友到被告旅游公司经营的公园游玩,被告作为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承担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在栈道湿滑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防止游客摔伤,但原告曲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栈道湿滑而疏忽大意,本身存在过失,对其摔伤自身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被告旅游公司应负担原告损失80%的主要责任。因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医疗费根据上述证据确定可支持12544.43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护理费每天124.08元,即3722.4元(30天×124.08元/每天);关于误工费根据上述证据认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朋友到被告旅游公司经营的公园游玩,被告作为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承担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在栈道湿滑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防止游客摔伤,但原告曲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栈道湿滑而疏忽大意,本身存在过失,对其摔伤自身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被告旅游公司应负担原告损失80%的主要责任。因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医疗费根据上述证据确定可支持12544.43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护理费每天124.08元,即3722.4元(30天×124.08元/每天);关于误工费根据上述证据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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