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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较少、致伤力较弱,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