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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孔某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孔某某以其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欠据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10000元,而上诉人孔某地承认借款并出具10000元借条的事实,对其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虽抗辩借条是向案外人孔某春出具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关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对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且也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履行期限。在二审庭审时上诉人自认被上诉人曾于2014年向其主张过权利,即便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对借款用途的抗辩,因借款的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效力,也不影响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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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魁因与张某、韩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均认可案涉借款真实存在,只是借款由案外人王晓东所用,用上诉人的房屋为案涉借款进行的抵押担保。被上诉人张某与韩广明之间虽没有借款合同或收据,但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上明确记载借款人韩广明、抵押人王魁、抵押权人张某,亦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张某在韩广明的指示下向陈达祺的帐户转的借款,应视为案涉借款已经转给了借款人韩广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审当事人所提供的房屋借款抵押合同、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房他证他字第20151213号他权证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张某与韩广明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张某向韩广明主张还款责任,向王魁主张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上诉人上诉主张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张某应向案外人陈达祺主张权利,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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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福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7月27日发生的借贷行为,有欠条及收条予以佐证。二审中,上诉人对收条上的签名及按印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2011年7月27日收条中签名为上诉人李某福书写,手印为上诉人李某福所捺,因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履行了交付案涉款项的义务,因此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上诉人李某福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至于上诉人收到案涉款项后由谁使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一审中李某福对借款事实并不否认,只是称此款由担保人李志铮使用,且李志铮分10次变更了还款时间,并在借条上签署欠款人,应视为债务转移。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将所欠被上诉人的债务转移给了李志铮,并经被上诉人同意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李志铮作为担保人,有义务清偿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其偿还借款的行为,并非债务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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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全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福民在上诉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被上诉人李某某借款,双方确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上诉人黄某全主张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上诉人黄某全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负有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义务。上诉人黄某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案涉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缺乏足够的法律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某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上诉人黄某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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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宝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朱某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宝华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朱某龙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只是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尚未生效,不影响上诉人陈宝华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更不能解除上诉人陈宝华对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陈宝华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案涉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朱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陈宝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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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6月,案外人李志铮在上诉人王某担保的前提下,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杨某某及案外人楚国栋借款本金70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民间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杨某某及案外人楚国栋履行了发放借款义务,该《个人民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因案外人李志铮下落不明,无法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经被上诉人杨某某与上诉人王某协商后,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承债,自愿承担剩余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的清偿义务,承债行为合法有效。虽然,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欠据,但是,仍属于对案外人李志铮所负债务的清偿,上诉人王某履行债务后,享有对向案外人李志铮的追偿权。故上诉人对案涉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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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自被上诉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依约向原审被告支付了案涉款项,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欠条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收据互相印证,以及原审被告在庭审中的自认予以证实。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只交付了1479000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手写部分虽为诉前经原审被告同意由被上诉人添加的,与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的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并不矛盾。上诉人的不应承担律师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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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承认被上诉人主张欠款85000元,是因四户联保重新分配借款本金产生的借款,双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据。上诉人只同意偿还自己所借的40000元本金及利息,不同意分担四户联保分摊的借款45000元本金及利息。称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被上诉人胁迫所致,但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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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上诉人时代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以及李某某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原审被告吴某某、栾某某在担保人处的签名,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鉴于二审中当事人对借款的履行事实存在争议,因此严格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尤为必要。本案是借款抵押合同第一条:乙方(原审被告李某某)向甲方(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人民币531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借款。乙方为甲方出具借据。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4月1日起到2014年10月1日止。该主要条款基本上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双方对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之前的李某某810000元借款由上诉人担保没有具体约定,故该款项不应属于抵押担保的范畴,此点上诉人的主张成立,至于协议后的3500000元,被上诉人虽迟延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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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洪某与毕建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证言系孤证,证人对签订借款手续的时间记忆不清楚,且证人到现场系为上诉人借款提供担保,按常理证人本人到签订借款手续的现场,被上诉人及其胞兄毕建松不可能不让其作为保证人签字,其未签字的做法有悖常理,综合其他证据,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毕建淑提供了证人刘某和魏某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出庭证实:2014年3月末,被上诉人毕建淑需要用钱,向其借款20万,证人向其提供借款20万元,被上诉人给证人出具借据,借款一个月后偿还,证人收到3000元利息,借据也返给被上诉人了。借款是从银行提取的存款。证人魏某出庭证实:2014年4月2日,被上诉人给其打电话说着急用钱,要用20万,证人遂拿20万现金交给被上诉人了,被上诉人出具借据,三个月后还给证人,并给付利息9000元。证人家做对俄生意,每天有约50万现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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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那某某、闫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刘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那某某、闫某、李某某提出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某不具备本案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诉讼主张,因被上诉人不仅持有相关债权凭证、还款收条、担保书等书证原件,还有证人证言佐证,更为关键的是,上诉人所称的债权人刘某本人到庭陈述的事实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主张的事实一致,其称自己与刘某某是堂兄妹关系,系代刘某某经营管理该笔款项,其不是该笔欠款的债权人,刘某某才是该笔款项的债权人,且原审已经查明刘某某具备出借能力,虽然该欠条上未书写债权人姓名,以上证据也足以证实刘某某的债权人的身份,故上诉人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闫某、李某某提出因其对债权人身份存在重大误解,其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因其即无证据证实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又不能证明其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另无论债权人系刘某某还是刘某,原审判决其对涉案欠款承担保证责任并未加重其负担,故其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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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可于2014年4月至6月间,累计欠被上诉人借款19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5日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张。但认为自己分三次已经给付被上诉人302000元,双方冲抵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钱,而是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000元。本院经审核上诉人二审所提供的汇款凭证及证人证言,无法充分证实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上诉人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诉讼。本案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欠款本息合计193800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2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亚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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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第三人王兴平从被上诉人李立处借款10万元,将上诉人柴可军向其借款10万元办理的抵押他项权证书交给李立做抵押,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债权到期后王兴平无力偿还,损害了债权人李立的利益。因王兴平怠于行使对柴可军的到期债权,李立依法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柴可军主张其拖欠王兴平的债权已转移给案外人黄智刚,与王兴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因柴可军不能提供三方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转移已经实际履行,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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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岩与袁某某、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瑞岩与袁某某、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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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某、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润昌公司与上诉人李洪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原审被告东艳琴、吕丽杰、于志坚、翁美玉、吕振忠、张艳辉、孟祥龙、吕林、王秀西、刘静、何志鹏、李景璐、王德成、闫翠芬签订的案涉借款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润昌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照上诉人李洪某的指示,向指定的徐洪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62×××24账户内交付借款本金90000元。被上诉人润昌公司交付借款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证人张某在原审中出庭作证及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为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润昌公司完成了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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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红、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上诉人在原审时举示了欠据一份,意在证明被上诉人向其借款的事实,但该欠据上明确标明系隆力奇货款,货到将条收回,无法体现是借贷法律关系。同时二审中上诉人举示了三份汇款凭证,意在证明本案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与向徐小平汇款在隆力奇办会员是两笔款项。但从上诉人提供的最后一笔汇款的时间看与出具的欠据的时间相同,且欠据中明确标明系隆力奇货款。而上诉人主张是两笔款项,其并未提供交付案涉款项的证据,其所举证据无法证实是两笔款项,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李淑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李淑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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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吕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8年7月16日,上诉人姜某某向原审第三人潘某某借款500000元,原审第三人潘某某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2014年6月20日,原审第三人潘某某因给爱人治病,将对上诉人姜某某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吕某某,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审第三人潘某某2008年7月拥有的对上诉人姜某某500000元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吕某某。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审第三人潘某某、被上诉人吕某某履行了向上诉人姜某某债权转让的告知义务,案涉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3年10月25日,在原审第三人潘某某向被上诉人吕某某转让债权前,上诉人姜某某归还原审第三人潘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被上诉人吕某某已自认,此款可顶替偿还吕某某受让的借款,现尚欠借款本金490000元,被上诉人吕某某主张索要债权转让前的借款利息,因已超出受让债权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姜某某主张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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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春、佗颜某、程某某、杨某与林某某,杨中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担保协议书上“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利息2分”的内容是被上诉人后填写的,本案已过担保期限。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林某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担保期限,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庆春、佗颜某、程某某、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高庆春、佗颜某、程某某、杨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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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淑荣、王魁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用自有185.35平方米房屋作抵押,向被上诉人借款185000元,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应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抗辩称案涉借款系原审第三人借款,原审第三人已经按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上诉人的全部借款本息。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只有原审第三人的自认,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抗辩理由成立。加之,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和(2016)黑0881民申1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抵押的房屋,已经被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157号判决认定为该案中的抵押物,并判令上诉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以本案涉及的抵押房屋价值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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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6月9日,案外人王某与原审被告、上诉人设定案涉债权190000元及保证债权,原审被告和上诉人为案外人王某出具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2017年8月28日,案外人王某依照法定程序将案涉债权和保证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并书面通知上诉人,案外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债权和保证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明确,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刘某某、徐某某二审中抗辩称案涉债权及保证债权转移未征得二上诉人同意,属无效转让不受法律保护,二上诉人不应承担案涉债权的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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