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乙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参与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乙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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