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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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