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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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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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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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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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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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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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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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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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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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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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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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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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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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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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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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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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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返还赃款人民币4,553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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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返还赃款人民币9,39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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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返还赃款人民币6,27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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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返还赃款人民4,18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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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返还赃款人民6,443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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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返还赃款人民币6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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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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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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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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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情节;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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