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荣主张被上诉人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主张的,因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之日即劳动争议开始之时,上诉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2015年6月16日向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银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荣主张被上诉人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主张的,因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之日即劳动争议开始之时,上诉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2015年6月16日向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银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荣主张被上诉人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主张的,因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之日即劳动争议开始之时,上诉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2015年6月16日向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银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荣主张被上诉人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主张的,因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之日即劳动争议开始之时,上诉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2015年6月16日向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银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荣主张被上诉人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主张的,因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之日即劳动争议开始之时,上诉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2015年6月16日向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银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荣主张被上诉人佳木斯祥生鞋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00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主张的,因该法律规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之日即劳动争议开始之时,上诉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上诉人2015年6月16日向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银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