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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木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哈斯木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首次减刑,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哈斯木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图 雅 审 判 员  黄海霞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刘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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