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于某某医疗费13569.41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并将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1600元计入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上诉人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以上损失共计21019.41元,扣除马某某应赔偿的医疗费7714元和张福臻应赔偿的医疗费3305元,上诉人赔偿于某某医疗费数额为10000元,没有超过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限额,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被上诉人于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吴桥县公安局桑园派出所、吴桥县城区和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于某某长期居住在位于吴桥县城的长江东路建筑公司家属楼1-4-7,该楼房的产权人系于某某的母亲孙金英,产权取得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于某某与其母亲孙金英共同生活。于某某及其妻子工作单位,孩子入托的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于某某一家长期在吴桥县城工作、生活,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于某某的经济来源及生活消费均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计算,上诉人主张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计算,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的伤残等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基本无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赔偿数额的事实和理由。现针对以上焦点分析如下: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中死亡赔偿金258600元、丧葬费23120元、鉴定费4100元的损失项目,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上损失确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主张合理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计算方式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本院支持6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的支出,本院酌定100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258600元+丧葬费23120元+鉴定费4100元+车辆损失费60000元+处理事故的支出2000元,共计347820元。因本案还造成徐如意本人和穴洪欣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公平合理地分配限额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冀F×××××号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4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限额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限额50000元/座*1,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单抄件佐证,基本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北联强公司损失303065.89元。现针对以上焦点分析如下:关于河北联强公司的主体问题,河北联强公司为涉案冀F×××××号车保单的被保险人,与被告保险公司存在合法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加之,虽然冀F×××××号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为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以每天30元计算为宜,即30元×5天=150元;4、原告主张护理费:5天×(56987元÷365)×2人=1561元(护理期限依据病历,原告提交护理人员户口本各一份,证明蔡建华、于金水护理,护理费标准按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987元计算),被告德州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护理人员户籍性质农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即护理费为5天×(11919元÷365)×2人=327元;5、死亡赔偿金:11919元×11年=131109元,原告提交尸检报告、死亡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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