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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马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于某某医疗费13569.41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并将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1600元计入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上诉人对此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以上损失共计21019.41元,扣除马某某应赔偿的医疗费7714元和张福臻应赔偿的医疗费3305元,上诉人赔偿于某某医疗费数额为10000元,没有超过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限额,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被上诉人于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吴桥县公安局桑园派出所、吴桥县城区和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于某某长期居住在位于吴桥县城的长江东路建筑公司家属楼1-4-7,该楼房的产权人系于某某的母亲孙金英,产权取得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于某某与其母亲孙金英共同生活。于某某及其妻子工作单位,孩子入托的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于某某一家长期在吴桥县城工作、生活,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于某某的经济来源及生活消费均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计算,上诉人主张应按2012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计算,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的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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