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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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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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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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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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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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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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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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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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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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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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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事发后被告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死者方进行了部分赔偿。在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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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后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案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10,0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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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在医院急救室等候,未曾离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涉案被害人及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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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久利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久利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久利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对白某1驾驶的机动车车辆损失等已经进行了赔偿,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久利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久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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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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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忠臣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忠臣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忠臣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忠臣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崔凤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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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肇事车辆所有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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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积极保护案发现场,拔打报警电话及120施救电话,且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受害人马某及其女儿康某2、康某3主张的各项损失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足额赔付,同时被告人孙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以外达成协议,并给付了补偿款,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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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姜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李旭死亡系你单方面过错造成及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错误的问题,与被害人李旭同行的证人温超和程庆,在案发当日,二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所陈述的内容相互印证,并没有行走过程中嬉笑打闹的情节,并且在之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所作的陈述与之前一致。你现在提供的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陈述不一致的温超和程庆的说明,因当事人一方的被害人李旭死亡,无法佐证,不能因此否定之前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关于你是否符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问题。鉴于案发后,你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原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已予从宽处罚。你醉酒驾车,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综上,原审判决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的主张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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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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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建平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建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车主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于建平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故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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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的家属与各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因被告人吕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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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贾某1进行量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被告人贾某1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20”救助伤者,并拨打”110”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贾某1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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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麻某系过失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伤情较重的特殊情况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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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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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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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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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福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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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2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2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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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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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长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长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殷长平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殷长平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长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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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但该行为同时系其法定义务,应从严掌握。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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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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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积极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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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肇事后能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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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音德力格尔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音德力格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未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对宝音德力格尔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宝音德力格尔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宝音德力格尔犯交通肇事罪,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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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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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数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但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施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李某某与各被害人均系亲属关系,并已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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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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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按照实际医疗费票据认定,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按照交通事故相应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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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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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于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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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审判长  魏国侠 审判员  刘明镝 审判员  敖瑞学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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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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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魏国侠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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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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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其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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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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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苗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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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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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犯罪较轻,且与被害人顾某某1的继承人王某某、顾某某3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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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刘某某、朱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威志牌出租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甲死亡,且驾驶员(即被告人)王磊负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被告人王磊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事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没有对免责条款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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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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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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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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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牟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应适用缓刑,对昌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建议对牟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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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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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由于民事部分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了补偿,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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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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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甲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甲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原审判决量刑重,应对王某甲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上诉人王某甲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的刑罚并非过重,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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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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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肇事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社会调查,认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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