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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且已报废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仁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明知是无牌证且已报废车辆而驾驶,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汪仁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仁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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