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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记员达赖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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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国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国文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潘国文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徐某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人潘国文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国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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