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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地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莉萍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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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顶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地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陆莉萍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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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佟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佟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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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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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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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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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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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录用通知书第一条载明,工作地点:天津;入职日期:2018年3月19日。第四条载明,工资待遇:月度固定工资20,000元/月,月度目标奖励: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有关条款执行。被告虽否认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既未提供双方对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约定。亦未对已发放的工资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结合劳动合同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及被告发放原告2018年5月、7月、8月的工资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原告的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0元,工作地点为天津市。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发放原告2018年6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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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录用通知书第一条载明,工作地点:天津;入职日期:2018年3月19日。第四条载明,工资待遇:月度固定工资20,000元/月,月度目标奖励: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有关条款执行。被告虽否认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既未提供双方对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约定。亦未对已发放的工资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结合劳动合同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及被告发放原告2018年5月、7月、8月的工资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原告的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0元,工作地点为天津市。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发放原告2018年6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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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录用通知书第一条载明,工作地点:天津;入职日期:2018年3月19日。第四条载明,工资待遇:月度固定工资20,000元/月,月度目标奖励: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有关条款执行。被告虽否认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既未提供双方对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约定。亦未对已发放的工资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结合劳动合同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及被告发放原告2018年5月、7月、8月的工资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原告的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0元,工作地点为天津市。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发放原告2018年6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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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录用通知书第一条载明,工作地点:天津;入职日期:2018年3月19日。第四条载明,工资待遇:月度固定工资20,000元/月,月度目标奖励: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有关条款执行。被告虽否认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既未提供双方对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约定。亦未对已发放的工资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结合劳动合同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及被告发放原告2018年5月、7月、8月的工资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原告的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0元,工作地点为天津市。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发放原告2018年6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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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录用通知书第一条载明,工作地点:天津;入职日期:2018年3月19日。第四条载明,工资待遇:月度固定工资20,000元/月,月度目标奖励: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有关条款执行。被告虽否认录用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既未提供双方对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约定。亦未对已发放的工资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结合劳动合同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及被告发放原告2018年5月、7月、8月的工资情况,本院可以确认原告的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0元,工作地点为天津市。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发放原告2018年6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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