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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月明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偿付。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承担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就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易月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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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倪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依据上述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12年9月1日,被告倪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得款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被告倪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倪某某催讨,被告倪某某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借款日起至今属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倪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倪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借款利息。现原告放弃部分利息,只主张利息6万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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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书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经与原件核对无异,除双方约定的利率违规部分不予采信,证据二的其他内容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11年9月3日,被告赵某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0‰计算,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息,被告李波林在借条上签字为被告赵某某提供担保。原告在给付被告赵某某借款时当即扣下了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实付给被告赵某某人民币28500元。后被告赵某某又先后两次给付了原告借款利息共计20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及偿还期限、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赵某某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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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江华、袁某与被告冯松某、黄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本院当庭核实,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其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根据上述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可确认本案以下事实:被告冯松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2月21日向原告袁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12年4月27日被告冯松某向原告李江华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为此,二原告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黄红某与被告冯松某属夫妻关系,上述二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华、袁某与被告冯松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冯松某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同时二被告属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红某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冯松某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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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叶新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当庭核实,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确认其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根据以上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叶新龙因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8月23日向原告叶某某借得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至2011年底,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600元。同时查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新龙属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叶新龙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叶新龙应当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同时二被告属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某某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叶新龙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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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属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据二属被告书写的欠条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故该二份证据真实有效,本院确认其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根据以上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向原告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同年2月2日,被告李某某又向原告宋某某借得款10000元。被告借原告款后,先后仅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余款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的债务应当偿还,因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同时,因原被告双方未对其中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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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向某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二、四,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案件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五,不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且双方约定利息不明,故不予采信。根据以上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7月18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方向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约定同年7月23日偿还10000元,同年9月23日偿还5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徐某某催讨借款,被告徐某某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属夫妻关系,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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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乐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且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确认其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对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既能相互印证,又能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形成证据链,能反映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形成的过程,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确认其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上述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本案以下事实:2008年9月2日,被告乐音明与原告徐某某及孟某某签订了土石方承挖运工程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合同保证金20万元,当天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合同保证金20万元,并由孟某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其内容为:“本人同意担保徐某某向乐音明支付的合同保证金20万元,若未按合同内容履行,所有保证金损失由我本人负担”。后因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即于2008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该借款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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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桂阳与通城县水产公司、被告通城县水产局民间借贷、债权让与及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该协议复印件来看,有武汉通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黎汉雄的签章,并结合证据②至⑥的借支单上均注明为项目资金、启动冷库或投资款来看,武汉通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陆续给付被告通城县水产公司借款10万元系履行双方联营协议的行为,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证据②至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印象,本院认为根据证据⑨中胡明宝的请假条,时任水产局局长周成牛在该请假条上签批同意休假,公司工作由柳桂阳同志主持,及柳桂阳出具的收取通城县水产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各一枚的收条,并结合证据⑧原告柳桂阳在1999年11月7日代通城县工业物资总公司收取被告通城县水产公司偿还投资款1,8万元的手条上签字同意入账,可以认定在胡明宝休假期间系由柳桂阳主持通城县水产公司工作。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综合分析评定。四、原告柳桂阳提交第二组证据的证据⑥2000年12月30日被告通城县水产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胡明宝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通城县水产公司下欠原告交通费2800元的事实。二被告认为欠条系胡明宝个人行为,并提交第三组证据的证据①和②,拟证明原告柳桂阳按每月200元的标准领取了2000年全年的交通费2400元。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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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游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游风桃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借款后逃避债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游风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葛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月利率按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游风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帐号:17-680501040008389-222,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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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时,被告不及时偿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借贷时第二笔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30‰,第三笔借款10000约定月利率为50‰,超过了法律关于利率的上限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按月利率20‰计息,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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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诉徐某某、徐某某、徐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五星三父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而三被告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或经贷款人催讨后及时还本付息,故原告鲍某某的诉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五星偿还原告鲍某某借款6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金额合计8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五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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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四毛诉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长期拖欠借款不还无理,应负偿还之责。被告在约定还款期内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利率,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只能自被告超期后按人民银行的同期借款利率判令被告承担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其中20000元,自2002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7.05‰承担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为止;30000元,自2003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7.05‰承担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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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梅和洲、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与梅和洲、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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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诉庞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庞某某应当及时返还借款,但双方约定借款利率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庞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庞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被告程某某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某某、程某某偿还原告骆某某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1年10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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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对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应负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请求的问题。原告方某出借10万元给被告成某某时,被告成某某出具的借条上并无约定利率的记载,且原告方某又不能举证证实双方约定应付利息,故被告出具借条时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如原告向被告催讨时被告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时间或者原告给予了被告宽限期,且逾期后被告应支付利息,原告现可主张被告承诺的具体还款时间届满或者给予被告的宽限期届满后的利息,但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时间或者给予了被告宽限期,且逾期后被告应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某某欠原告方某借款本金10万元,限被告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给原告方某;二、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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