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车未确保车辆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同行,且通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张某某的驾车行为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市交警大队认定由其负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中天公司作为张某某的雇主,应对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戴某某将车辆挂靠被告中天公司经营,二被告依法应负连带赔偿之责。被告财保公司接受被告中天公司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财保公司应依法理赔。此次事故至方永松死亡,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其要求给付3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此款在事故车所投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一支队咸宁大队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高警咸宁公交认字(2013)第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准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谷正党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高有明、谷小军分别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各承担15%的责任。由于被告高有明将该车已在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范围内向四原告及另案原告陈福成按损失比例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分项损失赔偿的限额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被告高有明还就该车向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的3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吴某某、吴某、吴某某、吴某寅、石某某、吴某某、黄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