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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