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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段建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车辆受损且造成路面损失,其无责任应得到赔偿。其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鉴定费、路面损失费应列入赔偿范围。段建明的损失:医疗费54489.7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误工费自2012年8月28日事发至定残前一日2012年11月29日计94天,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即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534元的参考数据,参照上述标准为10181.4元(39534÷365×94)。护理费其主张2名新疆人护理,每天200元但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其护理费可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限额内应予赔偿。因此次事故,驾驶员王春岭的损失为:医疗费20835.28元。误工费自2012年8月28事发至定残前一日即2012年12月17日,计102天,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即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534元的参考数据,其误工费为11047.9元(39534÷365×102)。护理费原告主张由两名新疆人护理,每天200元,但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其护理费可以一人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即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2825元的参考数据,住院14天,其护理费应为491.9元(12825÷365×1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事发地新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25元的数据,住院14天为3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经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刚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的损失应得到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应列入赔偿范围。原告2012年8月28日受伤误工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2012年12月27日共计102天,按照受诉法院2012年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计11047.9元(39534÷365×102)。原告于哈密地区中心医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20835.28元。护理费原告主张由两名新疆人护理,共花费护理费5000元,但当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能认定。根据诊断证明书记载应由一人护理。此期间护理费可以一人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参照2012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即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2825元,此期间护理费应为49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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