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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哈尔滨德强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2007年9月应聘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2007年10月8日及2009年5月31日。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之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之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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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百利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关永丰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关永丰的上诉主张。一、关永丰主张其加班时间是58天,加班工资应按58天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九条  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存在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关永丰未按该规定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依据百利丰《2012年物流/售后部人员工资方案》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得当。二、关于百利丰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关永丰的劳动关系问题。经查,关永丰在百利丰公司核实问题过程中未如实陈述,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起因,关永丰在《百利丰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填写的“因说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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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熊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希望鸟公司是否应支付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二、希望鸟公司是否需返还熊某工资2,070.00元。关于希望鸟公司是否应支付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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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铁军与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滨江新城分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哈市威康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上海威康公司承担。二、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吕铁军与哈市威康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吕铁军从事的游泳教练工作系哈市威康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要工作,接受哈市威康公司的管理。因此,虽然哈市威康公司与吕铁军未签订劳动合同,哈市威康公司与吕铁军亦形成劳动关系。三、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该规定系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这里的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故仲裁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中吕铁军与哈市威康公司于2010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吕铁军请求的二倍工资的期间应当是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吕铁军未在一年内即2012年9月前主张该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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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黑龙江省方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均没有加盖方某高速管理处公章,无法认定该组证据出处,故本院对此证据拟证明关某某接受方某高速管理处规章制度管理约束的事实不予采信。2.关某某举示的证据A3,账号为62×××955的银行卡及其账号的银行流水明细、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工本费收费凭证,拟证明:关某某在方某高速管理处工作是按月开工资,按月发放工资而不是劳务费。方某高速管理处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工资流水可知,其收入由承包的路段公里长短而增减。由此可以证明关某某负责的报酬是根据承包里程的长短确定的。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仅证明关某某收入情况及收入多少与养护路段的公里长短有关,无法证实其与方某高速管理处系劳动关系,故对该组证据拟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3.关某某举示的证据A4,慰问信、荣誉证书、先进养护工奖金信封、慰问金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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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木某某统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请求撤销木劳人仲字(2018)第1号仲裁裁决书,因原告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并未生效,故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无意义。二、原告汤某某2011年12月汤某某再次到统计局工作超过1年被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被告统计局已与原告汤某某订立了无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原、被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木某某统计局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合同,原、被告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木某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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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丈夫葛百平没有向原告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原告单位拿被告刘某某代为签名“葛百平”的空白表填写相关内容后去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829.25元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请求不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829.2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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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葛百平没有向被告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被告单位拿原告刘某某代为签名“葛百平”的空白表填写相关内容后去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按原告提供葛百平工资流水显示每月工资额的平均数,即每月3,711.75元,原告丈夫葛百平在被告单位共计工作11年,应当补偿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丈夫葛百平于2006年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其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某因被告与原告丈夫葛百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829.25元(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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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雨与哈尔滨奥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5年7月8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被告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8日的工资2116元(3500元÷21.5天×13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原告自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5日的工资为11,673元(2323元+3000元+2900元+3450元),即原告平均每月工资为2958.78元(11,673元÷自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5日共计120天×365天/年÷12个月),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时间应为2015年11月6日至11月18日,时间为13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拖欠工资的数额应为1282.14元(2958.78元÷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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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火立方烧烤店与被告祝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祝某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27日在火立方烧烤店工作的事实明确,在此期间火立方烧烤店始终未与祝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火立方烧烤店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已给付祝某工资具体数额,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火立方烧烤店应当支付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3184元,故火立方烧烤店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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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某与黑龙江龙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虽然龙财宾馆曾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因社会保险费用均由案外人省财培中心进行支付,且原告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龙财宾馆存在实际用工关系,故原告与龙财宾馆之间仅为代缴社会保险关系。虽原告主张被告曾通过银行向其支付过工资,但因发放工资的实际支付者为案外人省财培中心,且被告单位的成立与龙财宾馆的注销不具有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故原告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已举示自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职工工资记账凭证及流水和有关奖金发放及领取明细表,故对于原告要求调取相关工资发放凭条及奖金发放领取凭条的申请,本院不予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卫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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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哈尔滨工程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08年1月31日、2011年8月1日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书》,该两份合同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全部条款,且被告抗辩称原告在入被告处工作时,其与原单位哈尔滨市轧钢金属制品工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实为劳动合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被告已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基于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提出的第三项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400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117600元),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原告2013年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六天,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09元,少向其支付30.96元;原告2015年法定休假日工作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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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某与哈尔滨克某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2014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10日工资1610元,补足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16日工资差额2924元的问题,被告提供证据表明其已经支付给原告试用期(2014年11月3日至12月3日)、2014年12月份及2015年1月份的工资,原告认为被告每月10日发工资,其领取的工资自然就是10日以后的工资,所以12月2日至10日的工资被告没有给付的主张没有依据。另,被告提供工资支付表等证据显示原告转正后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00元,原告主张其转正后工资为每月2500元没有依据,原告主张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16日工资差额2924元依据不足,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即2014年12月3日,本院对原告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按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补缴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16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问题。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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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与徐家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是否具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与劳动单位是否具备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从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来看,被告从事工作的车辆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上体现的服务单位有原告公司加盖的公章;被告工作地点虽在民生尚都加气站工作,从加气站领取报酬,但该加气站因无资质,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均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被告的工作也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而原告虽主张和民生尚都加气站是挂靠关系,但未有足够证据,且被告亦举证证实哈尔滨市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以文件形式要求交通能源所属各站负责人必须完善用工制度,故不能证明民生尚都加气站是借用资质而脱离原告公司独立进行经营,应认定原告对民生尚都加气站具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原告应当对在民生尚都加气站工作的职工承担用工责任,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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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某与黑龙江省广信英华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郭秀某与被告广信医药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郭秀某自认2010年9月应聘到蓝天虹医药公司任保管员工作,接受蓝天虹公司的管理,蓝天虹公司给郭秀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秀某与蓝天虹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广信医药公司前身属嘉荫医药公司,在郭秀某到蓝天虹公司工作之前,嘉荫医药公司于2011年7月变更为广信医药公司。蓝天虹医药公司和广信医药公司两个公司的住所地为同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10号)。2012年6月,蓝天虹医药公司和广信医药公司共同搬迁,所有工作人员到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博莱雅园小区工作,广信医药公司制作员工通讯录(包括郭秀某),到新址后郭秀某接受广信医药公司的管理,以广信医药公司员工的身份工作,从广信医药公司领取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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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哈尔滨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之诉成立。陈某某关于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加班费等其他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新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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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险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数额、时间、构成等方面事项的法定义务,原告以被告入职时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未书面约定月工资标准为由否定其举证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原告以此要求判令其无须向被告支付工资293000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担任总工程师一职的工作过程中,不尽职尽责工作,私自收取承包商的财务等方式谋取个人利益。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强行要求承包商购买其指定卖家的高价产品使得工程造价提高,致使承包商向原告提出了增加工程款的申请,给原告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辞退被告是单方解除权,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9331.64元。原告针对其该项主张仅提供两份证人证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两份证人证言不认可,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被告双倍工资100000元的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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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中环世纪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中环世纪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关于中环世纪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根据王某在中环世纪公司考勤打卡上下班、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与中环世纪公司之间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环世纪公司亦是按月向王某支付报酬,以上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特征不符。中环世纪公司关于其公司是按王某完成的劳动成果支付劳务费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无事实依据。此外,中环世纪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王某为案外人中建建筑公司工作,仅凭王某在案外人中建建筑公司处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不能得出其与中建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亦不能由此否定王某与中环世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据此,依据本案事实能够认定王某与中环世纪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关于中环世纪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前述结论,中环世纪公司与王某系劳动关系,故中环世纪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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