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驾驶被告刘某所有的黑A4628E现代轿车将原告撞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香坊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刘某对被告李某某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与被告李某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某、李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已为其所有的黑A4628E现代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所花费的医药费103332.67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50元×37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对原告的护理费应结合黑民司临鉴字(2013)第212号鉴定意见中的住院期间平均需二人护理,出院后终生平均需一人/日护理的意见,考虑到原告现已年满70周岁,护理期限应以五年计算。原告举示其护理人员鞠复凯的劳动用工协议、工资证明和护理人员鞠丽珍的误工证明依据不充分,其护理标准应按2012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38018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即护理费197904元{(38018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薛某某在假期因到学校参加搬迁活动导致摔伤,住院治疗43天,薛某某自行垫付医疗费3,188.28元、交通费57.00元、二次手术费8,00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技工学校是否应对薛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关于技工学校是否应对薛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薛某某年仅14岁,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义务在放假期间为学校搬迁,技工学校在召集学生参加搬迁活动时,没有考虑到薛某某的年龄及身体条件,组织薛某某连续两天参加搬迁从事重体力劳动,在薛某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没有及时发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某撞倒致伤,损害事实存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陈某某购买肇事车辆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之规定,对王某某遭受的损害,应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侵权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陈某某、华安保险公司对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337,92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00元、交通费555.50元、继续治疗费5,000.00元、鉴定费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孟庆彬的伤情系沈海龙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海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黑K52052号解放牌重型牵引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黑K0508挂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审理过程中,孟庆彬申请撤回对其误工费赔偿的诉讼请求,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倒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孟庆彬本起交通事故伤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的医疗费为95,75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周星权应当给予赔偿,但是被告王某某将所有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无路权案涉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周星权使用,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被告王某某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缺陷还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周星权使用,因此,被告王某某在案涉中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其过错责任,被告周星权应当承担原告朱某某赔偿义务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原告朱某某赔偿义务的次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第(一)项、(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和原告卢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某系被告史某某雇佣的司机,因此被告史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原告卢某要求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此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史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住院期间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及原告实际住院时间确定。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及终生依赖护理费,虽未出具护理人员的误工及因误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明,但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在一定时间之内确需他人护理,故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及终生依赖护理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护理费赔偿标准应根据居民服务行业标准确定;护理人数及期限依据鉴定结论予以确定。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应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及事实不合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案已超过重新认定责任期限。对原告所举证据及交警行政机关出具,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持有异议,认为原告青光眼不是撞的,伤也没那么严重,本院认为,具有资质医院和鉴定机构作出其结论与此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系挫伤所致。故对此认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5、6、7认为该组证据,因本人不是专业人员,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及鉴定机构出具,被告也没有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反证,应付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基于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可以确定的事实为:2012年7月12日21时20分,陈成炎醉酒驾驶黑LR6093号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车沿老双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兴村北1公里处时,与对向由北向南被告罗某某驾驶的黑01-G4774号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相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佟艳红、武国华的伤情系武国华、马某某违规驾驶车辆所致,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国华负事故次要责任,佟艳红无责任,故对佟艳红、武国华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马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马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载明,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发生事故,武国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故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马某某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马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在赔偿额中予以扣减。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问题。佟艳红主张医疗费8958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武国华主张医疗费16572.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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