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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某某、张某某与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544,320.00元动迁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二、珠海香洲区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2602号房产是否应予继承,房屋价值如何确定。2009年5月15日被拆迁人为赵某1的动迁补偿款544,320.00元被赵某1领取,二上诉人要求将该笔款项作为遗产分割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至2012年11月10日张玉珍死亡时还存在,故一审未将此款列入继承范围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庭审中提出市政公司的两笔拆迁款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1领取,应作为遗产继承。该两笔拆迁款因系公司名下资产,未经公司清算,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张玉珍名下位于珠海市梅华西路889号御景国际花园1幢1单元1601号、2602号商品房,于2009年12月14日购买,两户房屋均为银行按揭购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房屋价值存在争议,各方均不申请价值鉴定,无法确定房屋价值,且两户房屋现在银行有按揭贷款尚未还清,存在他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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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第四组证据只能证明赵某某借其同学王洪军10万元,并不能证明其中的8万元汇给了王某。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汪洋曾是连襟关系。2015年5月18日本院立案审理崔佳佳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鹤南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准予赵某某与崔佳佳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存款、外债进行了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赵某某与崔佳佳多次向汪洋放贷,合计349,000.00元(其中13万元为夫妻共同存款,其余为赵某某个人借款),王某还款总计为308,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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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建国与陈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通过的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本案中,案外人杜宝霞享有对债务人陈某某的到期债权130万元,经双方结算后签订协议(证明),杜宝霞将该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柴建国。债权转让后陈某某给柴建国出具了借据、还款计划、承诺书,以及一处房屋和四个车库的抵押担保手续。上述合同订立以及债务人陈某某为债权人柴建国出具的相关手续,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柴建国作为受让人,向协议(证明)的债务人陈某某主张还款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是在原告胁迫下签名,证明中“债物”转让给原告不是“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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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某、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对2015年8月2日,张某与赵琢琳和赵来福签订的《关于债权转让合同》及郭学玉与赵琢琳和赵来福签订的《关于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分析,一是这两份《债权转让合同》名称虽为“债权转让合同”,但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主体的开列分别为: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这与通常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地位大相径庭。二是从这两份合同的内容看,担保人赵来福是以“同意将同江市育才书香苑住宅小区拥有的房产(分别)抵押给出借人张某和郭学玉”,而不是将其债权转让,也没有直接约定由被告丰熙公司、宿某某直接偿还这笔债权,在这两份所谓的“债权转让合同”中,赵来福的身份实际是担保人而不是债权转让人,两份所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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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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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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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淑、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淑、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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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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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贾志强、刘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012年4月25日,苏某某、贾志强、刘某某向张某出具欠据,可以证实苏某某、贾志强、刘某某向张某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存在,苏某某、贾志强、刘某某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现张某要求苏某某、贾志强、刘某某给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苏某某、贾志强、刘某某支付逾期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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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姜某向董某某借款12,000元,并出具欠条确认,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董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催告姜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因姜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董某某依据欠条主张债权,要求姜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现董某某要求姜某给付逾期利息,姜某理应给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其主张之日(即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给付时止。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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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人舒春波于2013年8月17日向王某某出具借据,确认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止;担保人韩某为其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韩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因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依据借据主张债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韩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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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珊与孟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孟某某向吴景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孟某某因故去世后,生前遗留有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房屋。孟某某、代某某作为孟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表示继承孟某某遗产。按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孟某某、代某某理应按其继承孟某某遗产的份额比例偿还债务。审理中,吴景珊自愿放弃向孟某某、代某某主张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吴景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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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赵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赵某某向姚某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由温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赵某某应当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温某某应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现赵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姚某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70,000元,并由温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温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某某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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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014年2月18日,贾某某向谭某出具借条,可以证实贾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谭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存在,贾某某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审理中,谭某自认贾某某已偿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现谭某要求贾某某给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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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王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审理中,王淑玉向袁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王淑玉理应偿还。袁某某要求王淑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王淑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欠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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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迎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审理中,夏某某向徐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并出具欠条及欠据的事实存在,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夏某某理应偿还。因夏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徐迎某要求夏某某偿还借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徐迎某要求夏某某给付借款利息13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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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王某、苗某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某、苗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法有效。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明确具体,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原告已经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后,被告应依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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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国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国强两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不但应承担给付借款本金的责任,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时被告韩国强与被告王某某未离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二被告称已经分还两次还款人民币33万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国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42万元整。被告韩国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2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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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诉关文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其已经偿还原告本息33万余元的抗辩主张,未举示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关XX为被告孟XX、关XX借款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XX、关XX偿还原告乔XX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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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君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君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杨国君借款本金68,000.00元。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杨国君利息28,5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及嗣后利息(嗣后利息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14.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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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董金富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董金富向原告借款时由被告付某某、张某某提供担保,因被告付某某、张某某为董金富向原告借款提供的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该担保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付某某、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某、张某某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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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生国诉张庆贺、李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范生国与被告张庆贺、李某平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张庆贺、李某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庆贺、李某平偿还原告范生国借款本金27,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被告张庆贺、李某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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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代广金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代广金向原告借款发生于被告张淑丽与代广金同居期间,是被告张淑丽与代广金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淑丽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淑丽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6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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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该借款的本金、借款期限,但不能确认借款时约定的借款利率,对此应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年利率5.6%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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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还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4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年利率5.6%计算的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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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超诉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超与被告蒋某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某偿还原告潘某超借款本金3,4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蒋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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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超诉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超与被告霍志军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霍志军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志军偿还原告潘某超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霍志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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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超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超与被告孟某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偿还原告潘某超借款本金37,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45.0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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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天某、万某、陈某发、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原告与被告吴天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借据证明,被告吴天某表示认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吴天某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违约金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且未主张违约金,故不予确认。被告万某、陈某发、潘某某、王某某对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持异议,但借款数额为原告后填上去的,担保合同系后完善的,违背了万某、陈某发、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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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丽娟诉被告吴天某、吴艳红、郭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天某对实际借款数额虽有异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原告所举证据因各担保被告均有异议,主张当时合同是空白且原告未能证明合同内容完整性,本院不予采信。基于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0年1月5日,借款人吴天某向原告王丽娟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吴天某今借到王丽娟人民币捌万元,借款日期2010年1月5日,到期日起2010年2月5日,借款到期给付利息1600元,借款如逾期按日1%给付债权人违约金,借款用途为拆迁,以上借条内容是借、贷、保三方协商同意,共同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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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思诉被告吴天某、于喜有、谭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天某主张借款由案外人丛保峰已经偿还,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直接书面证据推翻原告所举证据,故不予确认被告吴天某陈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原告与被告吴天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借据证明,被告吴天某表示认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吴天某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利息主张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借条上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未主张不予确认。被告于喜有、谭某某、于某某、臧殿龙、王某某对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持异议,担保书系空白制式合同,借款数额为原告后填上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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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天某、王某某、于某某、韩某某、于喜有、吴艳红、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原告与被告吴天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借据证明,被告吴天某表示认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吴天某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利息主张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虽约定了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应予调整,应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较妥。被告王某某、于某某、韩某某、于喜有、藏殿龙、吴艳红、谭某某对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持异议,该担保书系后完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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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珠与刘某、李欢欢、陈某、陈某彪、卢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李欢欢向白金珠借款5万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刘某、李欢欢辩称借款本金4万元无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刘某、李欢欢偿还的1万元视为本金;白金珠主张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偏高,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调整,即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5,000元超过法定给付利息标准,本院不予支持;陈某、陈某彪、卢宝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陈某、陈某彪、卢宝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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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朱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长江承认原告邱某某主张的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超过法律规定,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长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邱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8,000元(从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忠桂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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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某与张某某、张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借款人张志武出具的收据一份,该收据经被告马某证实确为张志武借款时出具,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虽对此收据有异议,认为收据中签名不是张志武本人书写,但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加以证实,在本院释明其可申请文字鉴定的前提下,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鉴定申请,自动放弃了相关权利,故本院确认该收据为张志武本人书写的事实成立。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主张原告提供的是收款收据,并不是借据。应向本院提供证据用以证实在同一时期内,张志武与原告郭金某或阿城农行之间尚有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成立,但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同时主张,收据中载明“收到农行款”的字样,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经被告马某证实张志武系在阿城农行马某的办公室向原告郭金某出具的收据,本院结合收款收据在原告处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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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某某与孙洪某、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其借款380000元是否成立问题,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及声明及被告吕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收据内容清楚、明确,没有让人产生异议之处,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习惯,原告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吕某出具收原告100000元的收据问题,该据明确载明“上款系借款”,被告吕某也承认收到原告100000元,该事实本院应予认定。关于被告吕某称:欠据声明280000元及100000元借款收据属同一笔款项,其只收原告100000元问题,从二份证据看,二者没有关联性,且各具有独立性。第一、欠据声明并不是双方的借款协议,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形成的还款计划,并且有抵押物。第二、从民间正常借款习惯看,借款人同时为出借人出具欠据还款计划及借款收据违背常理,而且借款收据数额少于欠据还款计划数额,此情形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习惯。第三、被告吕某在本院初次调查本案事实时,其承认欠原告借款2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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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殷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以透支原告银行卡的形式取得原告借款,同日为原告出具30万元借条,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形成30万元借款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应依法保护。二被告辩称,因原告扣留其车辆所以其以借款的名义向原告收取收益款,经审查,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之间有形成扣留车辆事实的证据,庭审中,二被告举证多名证人证明被告方有车辆在原告处,但所有证言均证实,诸证人与被告殷某某有过相关陈述对话内容,而非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关于车辆形成的合意表示,据此二被告对己之主张仍负有举证责任,现阶段,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称,请求原告返还车辆,经审查,该请求与本案原告诉请非同一法律关系,如二被告坚持主张,可另行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原告在还清银行卡透支款后,向二被告请求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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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4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2008年10月14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2010年3月16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2010年被告向常淑霞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1.5分计算,原告为被告吴某某担保并履行了担保义务,于2012年7月偿还常淑霞本息共计41415元;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2011年4月28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4500元。2012年5月,被告吴某某为原告出具还借款计划,内容为:“借据6张,129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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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于群、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秋荣、张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欠条虽是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但该笔债务系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负,故应由张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于群作为李秋荣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向张某某、李秋荣主张债权的权利。关于张某某上诉要求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欠条中2007年12月7日的日期、2005年8月7日和2007年12月7日的两个张某某签名是否伪造,只对于群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产生影响,而不能否定于群享有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审法院已向张某某对不组织鉴定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故原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关于张某某主张于群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在2010年张某某和李某某的离婚诉讼的中,根据张某某的起诉和笔录,能够证实张某某在起诉时认可欠于群母亲李秋荣9万元欠款未还,且张某某承认此笔债务应当清偿,拟用六年的房租偿还,即截止2009年末可偿还完毕。《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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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范某某与上诉人穆某某借款担保关系成立,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上诉人穆某某作为保证人,应当依法履行保证义务,被上诉人范某某向上诉人穆某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上诉人穆某某抗辩被上诉人范某某提供的证据借条上担保人处“穆某某”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但经司法鉴定作出的结论,借条中担保人“穆某某”系穆某某本人书写,故其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秋实审判员 王丽敏代理审判员 张泽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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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高海滨、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双方签订的《短期借款协议书》内客是否真实,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存在。本案中上诉人石某仅以一份《短期借款协议书》主张与被上诉人高海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被上诉人高海滨对上诉人石某的全部诉请不持有异议,但结合被上诉人刘晓娟与被上诉人高海滨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这一客观事实来看,被上诉人高海滨对上诉人石某债务的认可,将会直接损害到被上诉人刘晓娟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高海滨对债务的认同并不能作为该笔债务存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针对自已的诉讼请求,除向法庭提交《短期借款协议书》之外还应向法庭提交向上诉人支付钱款或当场交付现金的有效证据,否则《短期借款协议书》仅仅是当事人借款的合意,在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短期借款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要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按着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或借款人不持有任何异议的,可视为出借人完成了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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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远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田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当庭所出示的4份抗辩证据(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证据十一)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属逾期举证,且原告不同意质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以采信。被告郑某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以下反驳和抗辩证据:证据一、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1份(票据号:4482446),旨证明:被告田某某告诉其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宏信广场小区10栋7单元7楼701室的房产(建筑面积约为290平方米)是被告田某某个人房产,其是针对被告田某某个人才同意做担保,后来才知道该房产是安宏公司的财产不是被告田某某的个人房产。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内容均有异议,认为:1、该往来票据可随意取得,上面没有公章;2、该房产是否在被告田某某名下与本案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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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马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丽某向原告闫某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马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某某利息人民币1938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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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某与杨旭东、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旭东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旭东抗辩借据内容及签名均不是其书写,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被告杨旭东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杨旭东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按约定的月息3分利计算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6月1日至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杨旭东向原告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被告刘某抗辩“其不知晓借款,即便借款又未用于家庭生活”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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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2000元有其为原告所出具的欠条和被告自认已偿还原告8000元的事实和陈述笔录为证,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借款,拒付无理。原告称被告所偿还的8000元系被告归还原告另一笔借款10000元港币的款项,其后又予以否认,因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其所主张欠款利息部分的诉讼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关于被告称双方现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系在原告胁迫情况下所出具、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等抗辩理由,因被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因2009年8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自认于2011年11月1日已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应视为被告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至原告于2013年3月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现被告以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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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英与李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该借款的用途及利息负担应另案与其合伙人解决(即使被告的合伙人是原告的丈夫),不宜由本案合并审理。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乃东偿还原告吴国英借款400000元;二、被告李乃东给付原告吴国英4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2年4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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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其收到原告100000元为当时其同居男友所用,而当时身在外地的原告并不认识被告男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至今未还的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己不是借款人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有异议,可另行向其所称的实际借款使用人主张权利。原告未提供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红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两项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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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00元,理应按时偿付,拖欠无理。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支持。关于被告承诺逾期自愿承担日百分之一违约金的问题,因原告已申请本院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45+000元。二、被告姜某自2013年5月29日起,以本金145+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给付原告李某,至借款全部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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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吕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拖欠原告借款2000000元有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出具的收据为证,被告顾某某承诺同意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此笔借款,故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二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借款,拒付无理,并应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二被告未按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某、顾某某共同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吕某某、顾某某给付原告张某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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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赵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赵学武向原告邢某某借款11000元,并于2012年1月30日为原告邢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邢某某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期限为二个月,到期不还愿负一切法律责任。”,该借据中有被告签字按指确认,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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