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王某某与对青鹅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故王某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并依法获得各项补偿。在劳动能力鉴定中,王某某被鉴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其工资为2000元,低于当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本人工资应以职工平均工资60%即2920.25元计算25个月,为73006.25元;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按月计付,即从2017年3月14日被鉴定为伤残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4日其法定退休之日,共计21天,为2369.38元;王某某在进行工伤治疗期间共计住院118天,伙食补助费应为每天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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