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王某某与对青鹅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故王某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并依法获得各项补偿。在劳动能力鉴定中,王某某被鉴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其工资为2000元,低于当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本人工资应以职工平均工资60%即2920.25元计算25个月,为73006.25元;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按月计付,即从2017年3月14日被鉴定为伤残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4日其法定退休之日,共计21天,为2369.38元;王某某在进行工伤治疗期间共计住院118天,伙食补助费应为每天2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因工受伤后,其与三一商混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如何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已经在此前提起过明确的诉求,且亦经过仲裁和一二审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仅针对已生效判决未处理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残疾辅助器具、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问题予以审查。关于停工留薪工资给付数额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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