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计算赔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否按实际计算;二、金某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应予支持;三、金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四、金某某主张营养费是否予以支持;五、王艳玲的借款6,000.00元,金某某是否应予以返还。关于计算赔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否按实际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金某某主张的赔偿,均系对王国玉因工伤导致的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晴天公司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协议中与龙庆公司约定的“晴天公司派遣员工因公伤亡所产生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一切费用由龙庆公司负责,”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晴天公司以此条款主张权利,无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晴天公司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为840元,对孙某发的工伤赔偿相关费用应依此数额计算的主张,因实际用工单位龙庆公司在事发前三个月给孙某发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4648元,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龙庆公司关于孙某发与晴天公司系劳动关系,与本公司系劳务关系,且本公司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及截止到2012年3月的工伤保险费用。事故发生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王某某与对青鹅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故王某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并依法获得各项补偿。在劳动能力鉴定中,王某某被鉴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其工资为2000元,低于当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本人工资应以职工平均工资60%即2920.25元计算25个月,为73006.25元;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按月计付,即从2017年3月14日被鉴定为伤残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4日其法定退休之日,共计21天,为2369.38元;王某某在进行工伤治疗期间共计住院118天,伙食补助费应为每天2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鑫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某在鑫龙公司加班时受伤,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伤残八级,李某某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现李某某、鑫龙公司均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因鑫龙公司未为李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李某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30000元,总计108000元均应由鑫龙公司支付。李某某要求鑫龙公司给付19天的住院伙食补助380元及8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于金安两次工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在1999年1月11日第二次受工伤,2012年11月7日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1999年受伤评定为伤残九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原告自工伤鉴定作出之日已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即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现原告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请仲裁期限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原告主张被告应补给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08年7月按原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付原告21个月工资差额7373.31元,原告收到此款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应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现原告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不是医院所出,不能证明原告住院,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三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1999年1月1日右足拇指砸伤,腰椎陈旧性骨折,从病历上体现是腰椎受伤属旧伤。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三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受伤是右足拇指外伤,腰椎是陈旧性伤。本院认为原告证据四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五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是对以前陈旧性腰椎伤残所鉴定的九级,右足外伤没有鉴定为伤残等级。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认为伤残九级是1997年7月6日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1999年1月11日右足外伤没有伤残等级。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原告原所在单位木某县造船厂已经为其交纳了社会养老保险,2013年4月末原告退休,2013年5月原告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海外化工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工作时使自己腿部受伤,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原告在工作中因路面光滑造成了本身身体损害,不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对原告在从事劳务工作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经本院核定,原告合理受偿款项为护理费1人护理二个月,每人每天50元×60天=3000元,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20年×10%为39194元,根据被告提供原告受伤之前的工资标准3174.60元,误工费参照制造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具有合理性,数额为39668元÷12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徐某某要求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本院予以支持。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给付伙食补助费219.67元,护理费1,862.06元,徐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给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双方当事人对适用原《工伤保险条例》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被告对本案的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均无异议,对计算工伤赔偿金的标准均不同意仲裁裁决中使用社平工资来计算。均主张以苏某某实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对苏某某提供的月工资明细表可见,2009年9月分别发放两笔工资,一笔为1074元,一笔为920元。原告公司举证公司内部台账、效率表和调动表,认为是公司重复发放给苏某某工资,因公司内部台账并无苏某某签字确认,实际发放工资应以工资卡为准,原告对其主张无充分证据可以印证,故不予支持。苏某某9月份工资为1994元,10月份工资为1370元,11月份工资为1350元,其中工作14天,根据原告庭后提交工资明细表中注明:基本工资6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与鹏程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刘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因用人单位鹏程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故在此期间刘某某发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鹏程公司负担。刘某某现有损伤包含右髌骨骨折、右股骨远端骨折,因工伤事故仅致刘某某右髌骨骨折,右股骨远端骨折系其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所致,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其已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达成和解,得到赔偿,故鹏程公司仅有义务负责赔偿刘某某因工伤所致右髌骨骨折所应得到的工伤待遇。刘某某要求鹏程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的诉请,因其两次住院共计26天,按照每天100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600元,扣除刘某某承认的鹏程公司已给付的840元,其诉请176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鹏程公司认为“刘某某第二次住院系因医疗纠纷引起,故不同意支付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哈尔滨市东光医院住院病案记载,刘某某系在该医院进行右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系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必需进行的二次手术,住院13天亦为该手术所必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因工受伤后,其与三一商混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如何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已经在此前提起过明确的诉求,且亦经过仲裁和一二审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仅针对已生效判决未处理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残疾辅助器具、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问题予以审查。关于停工留薪工资给付数额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明显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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