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明显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