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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与于某某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二,编号为051165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三份。意在证明:二原告与死者王成武的关系;王成武死亡的时间是2016年1月18日。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2016年1月27日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2016年5月10日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调取卷宗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向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宾县人民法院委托林口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林口县人民法院向宾县人民法院说明王成武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并提出司法建议。被告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调取林口县人民法院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被告于2016年1月份向林口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了追加二原告被申请人的申请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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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袁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袁某的伤情系赵连鸿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认定赵连鸿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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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聘用合同确时能证明劳动人员的从业身份,但其不是唯一证据,是否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租赁合同也不是判断租赁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律要件,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已的主张,仅凭主观臆断来否定该组证据的真实与法无据,故本院将该组证据做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被告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有妻儿确找他人护理,不符合情理,主张应按照居民服务业(每日104.00元)的标准来计算原告的护理费,辩论中,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不将该组证据作为审理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1日,高俊峰驾驶黑AXM21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职业技术学院门前左转时与对向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黑L13250号长春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认定,高俊峰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构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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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关某某、刘玉某、黑龙江省农垦秀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某某驾驶刘玉某所有的挂靠在秀丽公司出的黑LB6797号车,与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黑LB6797号车分别在中保财险和人寿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中保财险应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人寿财险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刘玉某给付的15,000元系自愿行为,双方表示不需本院调整,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刘玉某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误工费稍高,本院按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调整,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本院调整为1万元;故其损失为:医疗费39,435.73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伙食补助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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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房某某、哈尔滨市双益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房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房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邱某某负次要责任,故在本次事故中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邱某某在事故中属于行人,故被告房某某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负20%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双益出租公司管理的营运车辆,该车在被告永某财保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永某财保哈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房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益出租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但其出租该车属于租赁经营的行为,其对于出租车辆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虽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所提到的租赁应属使用性质的租赁,而非营运性质的租赁,肇事车辆作为双益出租公司的营运车辆,其隶属于双益出租公司,向双益出租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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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黑龙江省农业仪器设备厂、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省仪器设备厂雇佣原告从事安装调试维修农业设备。原告在受雇佣期间,乘坐被告省仪器设备厂的车辆到铁力市维修农业设备,被告邹某某在驾车经伊绥高速日月峡服务区东侧一公里处路段时,因冰雪路面车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对原告所受损害,因被告邹某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失,被告省仪器设备厂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邹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认定被告邹某某有重大过失,故被告邹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做花医疗费145904.68元(81958.68元63946元),被告省仪器设备厂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37615元应予扣除,余款8289.68元应由被告省仪器设备厂赔偿。伙食补助费24000元[50元×(57天423天)],由被告省仪器设备厂赔偿。对原告的误工费应参照2012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33503元的标准和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所黑民司临鉴字【2013】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计算,即44670元(33503÷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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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原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原博驾驶黑A44278号东风牌小型轿车将原告撞伤,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动力大队认定,被告原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原博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中医疗费限额10000元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内承担原告的医疗费13753.49元(745.20元+10547.89元+1000元+1080元+380.40元)和伙食补助费2650元(50元×53天)。对原告的误工费,原告虽举示证据其在哈尔滨市国龙开锁有限公司工作,并要求每月3450元计算误工损失,但该组证据缺乏纳税证明,且三张收据连号缺乏可信性。不能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本院不予以采信。误工费应结合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是33503元和(2013)黑森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中第二项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结合进行计算,计1675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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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驾驶被告刘某所有的黑A4628E现代轿车将原告撞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香坊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刘某对被告李某某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与被告李某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某、李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已为其所有的黑A4628E现代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原告所花费的医药费103332.67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50元×37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对原告的护理费应结合黑民司临鉴字(2013)第212号鉴定意见中的住院期间平均需二人护理,出院后终生平均需一人/日护理的意见,考虑到原告现已年满70周岁,护理期限应以五年计算。原告举示其护理人员鞠复凯的劳动用工协议、工资证明和护理人员鞠丽珍的误工证明依据不充分,其护理标准应按2012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38018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即护理费197904元{(380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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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刘某、黑龙江省大通实业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承包被告大通实业公司所有的黑A95111号吉利美日牌出租车,又雇佣被告张某某为其夜班司机,被告张某某在雇佣过程中,驾驶该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大通实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实际承包人,因为雇佣被告张某某的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即被告张某某追偿。因被告大通实业公司在被告永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故先由被告永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永某保险公司已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0000元,对其他的医药费108272.46元应由被告永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100000万的限额内予以承担。对余款8272.46元及哈工大司鉴(2013)医(中)鉴字第087号司法鉴定意见中第四项颅骨成形手术费用匡计350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该款应由被告大通实业公司予以承担。对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垫付的16300元该款应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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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周某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峰驾驶被告汽车公司所有的黑AH5180号客车将原告撞伤,构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周某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以原告自负20%责任,被告周某峰承担80%责任为宜。因被告周某峰驾驶的车辆为公交车,其系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汽车公司承担。因肇事车辆已办理交强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义务,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原告及被告汽车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误工费24104.63元(按2012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42918元÷365×205)、护理费28925.56元(42918÷365×63×2人+42918÷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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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诉李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争双方对交通肇事导致李长春六级伤残,由此产生的医药、护理、误工、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右小腿假肢安装费10,000元等事实无异议,双方对费用的合理部分均同意赔付,本院对交通事故损害事实及赔付费用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依法审查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本案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阐明刘强事故无责任的理由,也未能认定刘强肇事后人身受到限制的事实,原审法院以车辆肇事后未及时放置警示标志为由,认定刘强在此事故中承担20%责任,杨海波在此事故中承担8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李长春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威县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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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平安财险公司与人寿财险公司均对本案适用该条款处理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平安财险公司主张不应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问题。于某某年过80岁,身体几处残疾,于某某遵守医嘱购置残疾辅助器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平安财险公司主张原审确认精神抚慰金2万元过高的问题。于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身体创伤,造成几处残疾的严重后果,原审根据于某某的请求确认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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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某某被宫彦刚驾驶的×××号松花江牌面包车撞伤致残事实清楚,且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宫彦刚负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故原审判决作为承保了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问题,赵某某主张其受伤前在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从事快餐业,并提供证人书某某及出庭做证,原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按照黑龙江省住宿和餐饮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给付赵某某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平安保险公司请求调整误工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适用标准问题,根据鉴定结论,赵某某伤后需他人护理五个月,护理人员因护理赵某某必然产生误工损失,因赵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而导致的误工损失,故原审判决按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正确。本院对平安保险公司请求调整护理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问题,赵某某虽未提供其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的正式票据,但原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按照每天3元的标准给付赵某某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并不高于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应支付的费用,原审法院关于交通费的判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本院对平安保险公司请求调整交通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虽然赵某某受伤前户籍所在地系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朱井村,但赵某某自1998年结婚后即和其丈夫居住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18号3单元703室,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计算赵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平安保险公司请求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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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技工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薛某某在假期因到学校参加搬迁活动导致摔伤,住院治疗43天,薛某某自行垫付医疗费3,188.28元、交通费57.00元、二次手术费8,00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技工学校是否应对薛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关于技工学校是否应对薛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薛某某年仅14岁,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义务在放假期间为学校搬迁,技工学校在召集学生参加搬迁活动时,没有考虑到薛某某的年龄及身体条件,组织薛某某连续两天参加搬迁从事重体力劳动,在薛某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没有及时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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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诉哈尔滨丰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计算赔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否按实际计算;二、金某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应予支持;三、金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四、金某某主张营养费是否予以支持;五、王艳玲的借款6,000.00元,金某某是否应予以返还。关于计算赔偿的月工资标准是否按实际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金某某主张的赔偿,均系对王国玉因工伤导致的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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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田某、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安某融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董骁的伤情系田某、刘某某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黑AH4211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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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某撞倒致伤,损害事实存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陈某某购买肇事车辆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之规定,对王某某遭受的损害,应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侵权人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陈某某、华安保险公司对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337,92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00元、交通费555.50元、继续治疗费5,000.00元、鉴定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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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周红某共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33126.03元,护理费为11000元,伤残赔偿金为35520元均无异议,案件受理费周红某自愿承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周红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否应赔偿周红某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及复印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四、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平安保险绥化支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周红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平安保险绥化支公司抗辩主张周红某应自伤后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应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周红某于2011年3月9日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开发粉碎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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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孔某与王某、夏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于孔某与王某、夏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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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贲某某、哈尔滨中顺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贲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韩某某撞伤已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故被告贲某某应负赔偿责任,但因其系被告中顺客运服务公司的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顺客运服务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贲某某因过失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与车辆所有人中顺客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中顺客运服务公司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赔偿应首先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中顺客运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贲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韩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1150元(50元/天×23天);营养费1150元(50元/天×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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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秀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据此,李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致人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第四条的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证、持未按规定审验在资格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因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故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关于喜来乐汽车美容中心业主吴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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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沈海龙、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聂某某的伤情系沈海龙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海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黑K52052号解放牌重型牵引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黑K0508挂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审理过程中,聂某某申请撤回对其误工费赔偿的诉讼请求,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人民财产财险公司对聂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44,588.17元、误工费14,005.00元、伤残赔偿金10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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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彬与沈海龙、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孟庆彬的伤情系沈海龙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海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黑K52052号解放牌重型牵引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黑K0508挂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审理过程中,孟庆彬申请撤回对其误工费赔偿的诉讼请求,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倒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孟庆彬本起交通事故伤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的医疗费为9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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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贺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驾驶车辆将莆英兰撞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贺某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王某某虽然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对此交通事故无过错,故莆英兰要求王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莆英兰主张的医疗费,根据莆英兰实际支付费用的总额,扣除贺某某垫付的84800元,应为66312.31元,本院予以支持。莆英兰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本身为农民到城市务工并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存在,莆英兰依据鉴定意见结合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月收入1600元,误工费应为19200元,本院予以支持。莆英兰依据鉴定意见及实际雇护工支出的费用,主张的护理费83419.2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50元、残疾赔偿金33744元、二次手术费用35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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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晴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孙某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晴天公司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协议中与龙庆公司约定的“晴天公司派遣员工因公伤亡所产生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一切费用由龙庆公司负责,”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晴天公司以此条款主张权利,无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晴天公司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为840元,对孙某发的工伤赔偿相关费用应依此数额计算的主张,因实际用工单位龙庆公司在事发前三个月给孙某发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4648元,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龙庆公司关于孙某发与晴天公司系劳动关系,与本公司系劳务关系,且本公司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及截止到2012年3月的工伤保险费用。事故发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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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关某某、李某某与辽宁省辽阳市九州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某、刘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某某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为对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证据角度看,原告现在暂住在笔架山农场,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证明其已经完全脱离农村生产生活、该农场是否达到城市化生活水平,故应按农村生活费标准给付为宜。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董群驾驶车号为黑DN5073[黑DM503挂]号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方正段221公里620米处,因车轮胎爆裂,在与同车替班司机李启更换轮胎时,被车刘某某驾驶的辽K13155[K2075挂]的车追尾相撞,造成董群、李启在事故中死亡。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群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启无责任。该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相对方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有效,予以采信。证据三、交通费票据31张,金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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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苏某某与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肇事车辆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要求给付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给付;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可根据徐景兰的过错程度酌情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苏某某、苏某某死亡赔偿金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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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芝、郑金成、郑某某与田利文、田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应以原告负70%责任,被告负30%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请求赔偿项目中,医疗费应以有效票据为准;护理费应以一人护理为准,原告要求给付两人护理费无依据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尸检费及丧葬费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被扶养人郑金成、郑某某生活费数额过高,按规定计算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要求给付被扶养人张淑芝生活费,因其有土地,不符合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泉的条件,故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可根据郑玉刚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酌情予以支持。田和系农用拖拉机所有人,未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导致制动系不合格,有过错,对于田利文不能履行部分田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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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的黑LX6341号捷达天元出租车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赵某应当赔偿。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额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赔偿,仍不足额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12,608.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护理费,应当依据原告司法鉴定结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护工人员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9,098.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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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登记在刘克兰名下的黑LBU803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双方所驾驶的车辆损坏,原告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大队给予责任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此事故无责任”。对此二被告均无异议。故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别投保了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均在有效期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按以下赔偿限额承担保险责任:医疗费限额含住院费、诊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限额为10,000.00元;伤残赔偿含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限额为110,0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该车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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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农垦普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祁某诉王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的、合理的,予以确认。同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祁某与郭立冬之间的责任化分比例为各自承担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郭立冬、祁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劳务活动,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王某、李某某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李某某系实际车主,对黑A45463号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李某某请求权予以支持。关于对原告李某某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黑A45463号车辆损失169,791.00元中包含车辆拆装工时费,那么李某某主张的车辆拆解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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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双城市杰某出租车有限公司、陈某波柴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柴某某的父亲柴宝树无证违章驾驶三轮车与被告陈某波驾驶的承租于被告双城市杰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车辆相撞,致出租车的乘车人谢美玲、曹秀燕二人受伤,此侵犯了二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柴某某、柴德胜、柴艳丽依法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与被告陈某波同等对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双城市杰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波系出租车辆租赁关系,因二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双城市杰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其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因肇事的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理应在该险限额内依其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六条、二十二条、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曹汉财伤残损害赔偿金元、医疗费6,150.37元、误工费4,500.00元、护理费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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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被告杨某某身为驾驶员,应当较普通人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肇事后未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导致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且庭审中未能举示能够证明自己责任大小的证据,故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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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高某某、陈志军与叶某、金某某、辽宁省营口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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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宁某某与赵某某、赵卫民、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2、宁某某的诊断、病历、票据。证明其受伤住院治疗的过程。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入院治疗,诊断、病历记载详实,相关票据真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3、宁某某的特护费票据及合同。证明宁某某由哈尔滨凯尔康陪护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员工进行特级护理的事实。被告赵某某、赵卫民不予质证。本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宁某某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考虑其恢复自理生活能力的实际情况,需特别护理并无不当。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4、宁某某本人的误工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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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华安保险公司作为案涉事故主责一方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主体,其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王某某及陈某某赔偿。因在本起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故事故次要责任,二人属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张某某损害,且能够确定二人的责任大小,故该二人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关于张某某各项损失的数额及其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合理性问题:张某某产生的医疗费合计22,759.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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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华安保险公司作为案涉事故主责一方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主体,其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王某某及陈某某赔偿。因在本起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故事故次要责任,二人属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徐某损害,且能够确定二人的责任大小,故该二人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徐某要求王某某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某各项损失的数额及其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合理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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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黑龙江对青鹅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王某某与对青鹅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故王某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并依法获得各项补偿。在劳动能力鉴定中,王某某被鉴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其工资为2000元,低于当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本人工资应以职工平均工资60%即2920.25元计算25个月,为73006.25元;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按月计付,即从2017年3月14日被鉴定为伤残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4日其法定退休之日,共计21天,为2369.38元;王某某在进行工伤治疗期间共计住院118天,伙食补助费应为每天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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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鑫龙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鑫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某在鑫龙公司加班时受伤,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伤残八级,李某某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现李某某、鑫龙公司均已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因鑫龙公司未为李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李某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30000元,总计108000元均应由鑫龙公司支付。李某某要求鑫龙公司给付19天的住院伙食补助380元及8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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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杨某为车牌号为黑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华安保险齐市支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人保天津分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率险。死者赵某的母亲秦桂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请的305,856元赔偿金中,扣除马迁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应赔付的110,000元,及华安保险齐市支公司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秦桂祥赔付死者赵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242.06元,剩余经济损失85,613.94元应由马迁山与杨晓龙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杨晓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赔偿秦桂祥经济损失59,930元(85,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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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安与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金安两次工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在1999年1月11日第二次受工伤,2012年11月7日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1999年受伤评定为伤残九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原告自工伤鉴定作出之日已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即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现原告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申请仲裁期限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原告主张被告应补给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08年7月按原告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付原告21个月工资差额7373.31元,原告收到此款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应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现原告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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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安与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一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不是医院所出,不能证明原告住院,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住院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三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1999年1月1日右足拇指砸伤,腰椎陈旧性骨折,从病历上体现是腰椎受伤属旧伤。本院认为原告证据三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受伤是右足拇指外伤,腰椎是陈旧性伤。本院认为原告证据四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五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是对以前陈旧性腰椎伤残所鉴定的九级,右足外伤没有鉴定为伤残等级。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认为伤残九级是1997年7月6日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1999年1月11日右足外伤没有伤残等级。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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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谭某某、刘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长生、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对被告谭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依兰光宇出租汽车公司的事实无异议,对被告谭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实亦无异议,四被告应依法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依兰交警大队确认被告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长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谭某某与刘长生按7: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诉辩中,当事人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分别举示了证据并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本院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认定如下:一、关于平安财险公司与陆某某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方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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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冯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对原告楚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冯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楚某某主张的软联交通费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法鉴已经明确“无需特殊营养”,因此对原告主张营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法律规定,事故车辆挂靠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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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秀某诉李成国、潘某、大庆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事故当事人应依据交管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成国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潘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成国受雇于被告潘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庆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是被告潘某所有的事故车辆的被挂靠公司,依法应对被告潘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义务,但因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并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及被告潘某已履行的赔偿款项后,被告潘某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大庆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亦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递交的村委会证明、社区证明、辖区公安派出所证明、依兰镇房屋产权证书,能够证明死者王振江及原告邹秀某在城镇居住已超过一年,且死者王振江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在城镇打工或交通运输。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死者王振江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邹秀某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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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依兰县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史册违章驾驶将原告王某某撞伤,应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分别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史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依兰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对被告史册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长期居住在依兰县依兰镇内,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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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周星权、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周星权应当给予赔偿,但是被告王某某将所有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无路权案涉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周星权使用,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被告王某某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缺陷还借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周星权使用,因此,被告王某某在案涉中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其过错责任,被告周星权应当承担原告朱某某赔偿义务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原告朱某某赔偿义务的次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第(一)项、(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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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张某某、尚某某北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申某某受伤。按照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对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北方公司名下,且实际所有权人也是被告北方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北方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强险赔偿限额为每人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为20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鉴定费、鉴定交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原告主张医疗费24321.34元,其中被告张某某垫付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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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王国利、胡振兴、尚某某交通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振兴驾驶车辆与范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某某受伤,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范某某的健康权,其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国利从李世赫处借用该车辆,是该肇事车辆的使用人,故王国利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某某主张:医疗费9684.25元,其中在尚某某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8709.45元及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做司法鉴定检查所支付医疗费145元,予以支持,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支付的医疗费816.80元,因其未提供尚某某人民医院转院治疗证明,不予支持;误工费18441元,因其从事畜牧医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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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江与孙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曲晓敏承担次要责任,曲晓敏系被告孙某某雇佣司机,对于原告人身损害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孙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合理损失,被告天安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某应对保险责任限额外的合理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江主张医疗费102157.56元、住院护理费22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2726元、伤残赔偿金71080.4元、车辆鉴定费360元、伤残鉴定费2710元、交通费900元、复印费77元、痕迹鉴定费1000元、车辆损失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主张误工费261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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