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胡振兴驾驶车辆与范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某某受伤,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范某某的健康权,其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国利从李世赫处借用该车辆,是该肇事车辆的使用人,故王国利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某某主张:医疗费9684.25元,其中在尚某某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8709.45元及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做司法鉴定检查所支付医疗费145元,予以支持,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支付的医疗费816.80元,因其未提供尚某某人民医院转院治疗证明,不予支持;误工费18441元,因其从事畜牧医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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