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聂某某的伤情系沈海龙驾驶车辆违规所致,损害事实存在。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海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黑K52052号解放牌重型牵引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黑K0508挂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审理过程中,聂某某申请撤回对其误工费赔偿的诉讼请求,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人民财产财险公司对聂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44,588.17元、误工费14,005.00元、伤残赔偿金106,56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的、合理的,予以确认。同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祁某与郭立冬之间的责任化分比例为各自承担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郭立冬、祁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劳务活动,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王某、李某某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李某某系实际车主,对黑A45463号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李某某请求权予以支持。关于对原告李某某的赔偿金额的认定。由于黑A45463号车辆损失169,791.00元中包含车辆拆装工时费,那么李某某主张的车辆拆解费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三、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阳光社区委员会、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桦川县利民物业公司、桦川县东河乡东方红村、桦川县东河派出所、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分别或共同出具证明四份。三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原告妻子王秀贤在石油公司桦川经营部从事加油员工作,但是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属于城镇户籍居民。属于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原告陈某某父亲陈志礼、母亲魏桂玲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父亲陈志礼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魏桂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属于农业户籍居民。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次交通事故系王立新造成安某受伤应负赔偿责任。王立新的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安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王立新承担。保险公司、王立新虽认为“安某在医大一住院期间医院已经对伤进行详细的脊柱检查,检查结果为腰1压缩骨折,尾骨折、胸椎挫伤,所以医大一并未向安某所说未对安某腰椎进行检查,因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及部位疼痛医院会对相关部位进行检查,并没有诊断为胸10骨折,经过半年后去工业大学鉴定结论为胸10压缩骨折,首先对此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哈尔滨市作为北方城市,一年四季界限分明,在冬季下雪为该城市的自然常态。公共道路在下雪结冰后,城市的相关部门无义务对行人进行路面湿滑谨慎行路的告知。因原告摔伤时其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亦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哈尔滨市的天气特点,应当对其行走公共道路时的冰雪路面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现原告自身未尽到此种注意义务,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宗虹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9元,由原告宗虹丞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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