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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倪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张某某人身损害,对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已由其他诉讼案件处理,本案不再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58087.20元的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以7000元为宜。其他请求,无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残疾赔偿金5808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法律规定,李某某的伤情鉴定是由交警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交警部门对外委托的结果,非李某某自行委托。同时,董某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的反驳,必须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提供反驳证据来进行证明,保险公司虽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因其未能就鉴定具有不可采性提供证据,故应以该鉴定作为依据,不应再行启动鉴定程序。关于如何确认李某某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用42,61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颜廷新无证驾驶冀J×××××货车与被告蔡某某驾驶的冀R×××××(冀R×××××)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在冀J×××××货车后斗上的原告杨某摔下受伤,颜廷新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且到庭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原告主张主、次责任按7:3比例承担,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告人保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大庆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30%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红某按30%比例承担,被告蔡某某系张红某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故被告蔡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王永利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故其应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处理如下:一、医疗费37620.11元,本院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的住院病历、参照黑龙江省公职人员出差标准100元/日,支持900元(9日×100元)。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为不应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赔偿权利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也未提起上诉。本院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在平安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原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当,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孟某某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二、变更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4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上诉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赵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高淑清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赵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赵某某上诉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赵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高淑清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赵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规定,原告提交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经本院核实,原告确是在双鸭山市双城煤矿有限公司工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刘宝库驾驶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李洪英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仍有不足由刘宝库按责任比例负担。因本次事故刘宝库负主要责任,李洪英负次要责任,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庆生无责任,本院对孟庆生合法有据的诉请予以支持。因陈某某驾驶的×××号小型客车在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其他伤残赔偿11万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陈某某负责赔偿。虽然陈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是陈某某是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陈某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对于孟庆生主张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孟庆生主张的医疗费及鉴定费应按照实际支出计付。但对于陈某某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孟庆生垫付的医疗费7000元应予扣除。孟庆生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数额计算给付。孟庆生主张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付5天。对于孟庆生主张的误工费,应按照其月工资1750元计付6个月。对于孟庆生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工作及工资收入数额,故应根据2014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52333元/年的标准并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人数和天数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黑BN1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超越前方车辆将姜友龙驾驶的黑E6B0**号现代小型客车撞入沟内,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王某某应对原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王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个人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依法计算。其中医疗费为107556.51元。包括:1、医药费92656.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3.取内固定费用10000元,4.营养费每天酌定为30元,计27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某违章驾车,曲东民违章拦乘出租车,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某系龙运现代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的承包人,故龙运现代公司对曲东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对曲东民主张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张某某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龙运现代公司为曲东民垫付的医疗费其中10000元,由阳光保险公司退还给龙运现代公司。曲东民主张误工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结合鉴定意见3个月计算应为13108.75元,本院予以支持;曲东民主张的护理费未举示证据,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1人护理30日计算为4554.30元,本院予以支持;曲东民的伤经鉴定为十级残,根据曲东民的伤情,本院酌定支持4000元;曲东民主张的交通费未举示证据,阳光保险公司同意按每天3元赔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病案复印票据,不属于医药费范围,对该票据不予支持,CT费票据载明了费用用途及具体数额,能够证明刘某某因事故后续治疗所支付的费用,故本院对CT费票据予以采信。对于刘某某外购药费票据及方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西药费票据,刘某某系遵照医嘱购买,能够证实刘某某所花费的外购药费用合理,故本院对该外购药产生的费用票据予以采信。对于刘某某在方正县人民医院挂号费票据两张,系同票号票据,为同一费用的两份票据,故对挂号费3元予以采信。故刘某某实际花费医疗费共计47721.95元。2.刘某某、刘某某举示的证据6,出车证明一份、公路客运车票8张,以上合计975元,加上住院期间147元,交通费共计1122元,证实刘某某、刘某某往返哈尔滨的客车票415元以及在2017年9月11日刘某某、刘某某到哈尔滨做司法鉴定由其同村人刘永峰开车送到哈尔滨并返回,花费加油费400元,过路费16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或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负主要责任,应对赵某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赵某某的各项赔偿请求,其中,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为证,认定为37756.10元。营养费,综合考虑案情及赵某某伤情,本院酌定按每日100元计算,结合营养期3个月,赵某某主张营养费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结合赵某某住院天数为22天,本院认定为2200元。二次手术费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为8000元。护理费参照黑龙江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0275元计算,结合护理时间为1人护理3个月,共计12568.75元。交通费,2016年10月13日至15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驾车将原告撞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人身权益,故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其他费用,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如下:(一)医疗费原告花费医药费125985.55元,其中丹参川芎嗪注射液花费5823.6元属不合理花费,特需病房46天花费825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需要住特需病房,本院认为应折合成普通病房花费,原告病房的合理花费应为1645元(35元/天×47天),故原告花费的医药费中113521.95元属合理花费,被告孟某某垫付3040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德林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孙德林应对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孙德林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安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在人民财险哈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因此人民财险安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民财险哈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对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10224.94元(包括病历复印费14.50元及急救医疗费236元)的诉请,根据医疗费票据及病历复印费票据,本院支持10221.94元;赵某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的诉请,根据住院时间,参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日均100元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9000元的诉请,根据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赔偿护理费18392元的诉请,根据2016年城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11元的标准及鉴定意见,其诉请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22000元的诉请,根据2016年黑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52435元的标准及鉴定意见的医疗终结时间,本院支持17478元;赵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51472元的诉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提供的证据2、证据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虽然胡某某在治疗期间进行了外购药物、器械及营养品,但参照胡某某伤情情况和医嘱及结合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胡某某两次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基本合理及支持医疗终结后口服抗癫痫药物治疗”意见,可以证明胡某某治疗情况及支付的费用基本合理。故对证据2、证据3、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2017年9月18日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吴某某出具的用药说明,证明:牡丹江回民医院鉴定书中所称的用药不合理部分是错误的,该用药是合理的。被告刘某某、宏宇电脑公司质证意见: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此证明显然是以吴某某的个人名义出具的,其本人应出庭质证,否则此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应以鉴定结论为准。被告人寿财险牡丹江支公司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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