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广信志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明确表示与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此后未安排康某某工作,此系广信志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广信志华公司称是对曾于2016年1月5日口头与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确认,并非通知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该抗辩理由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实际内容不符,且无证据表明广信志华公司曾于2016年1月5日通知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广信志华公司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主张经济性裁员,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信志华公司已出现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故广信志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广信志华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康某某支付赔偿金,康某某要求广信志华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广信志华公司关于未与康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赵某某为被告玉某酒业安保组保安人员,负责物流门卫值岗工作。2017年10月28日在其值夜班时,因不在值班岗位,未能发现当夜的盗窃事件,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应当对被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被告通过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辞退原告,并将处理决定送交厂工会同意,故被告处理方式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及被告所举证据1-7、9均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8不足以证明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2011年4月27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2014年7月8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因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等。2014年8月2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4]第169号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于2010年11月末到被告处工作,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804.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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