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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王某某于2002年12月23日登记复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坐落于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522楼52号房屋系杨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归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某与王某某虽辩称杨某某同意卖房,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杨某某既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亦未参与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且从未对王某某的单方售房行为予以追认,故不能认定杨某某知道并同意王某某将诉争房屋售予王某某。王某某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出售给王某某,且未取得共同共有人杨某某的事后追认,故王某某处分诉争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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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某是否收到张某某给付的购房定金70,000.00元;2、张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张某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40,000.00元是否合理。关于张某是否收到张某某给付的购房定金70,000.00元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了张某出具的收条作为张某已经收到70,000.00元购房定金的证据,且有(2011)平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卷宗内张某、石某某在该案件中自己申请笔迹鉴定的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相佐证,该鉴定检验报告书中的检验结果为:1、送检的2009年6月9日的收条上收款人处署名“张某”的签名是张某本人所书写;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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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哈尔滨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嘉某房地产公司已通知闫某进户,但嘉某房地产公司所交付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即未经验收合格),构成了违约,原告闫某有权有权拒绝领受该房屋。诉讼中,被告嘉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举示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具备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又不出庭应诉,故原告主张解除该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已交付房款的0.05%(即187.86元)。明显低于原告的损失。故其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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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哈尔滨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嘉某房地产公司已通知闫某进户,但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即未经验收合格),构成了违约,原告闫某有权拒绝领受该房屋。诉讼中,被告嘉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举示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具备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又不出庭应诉,故原告主张解除该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已交付房款的0.05%(即200.82元)。明显低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等同其受到的损失。故其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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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中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忠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王某忠已向被告张某交付购房款60万元,剩余38万元房款因被告张某不知所踪,无法向其履行。原告王某忠诉请有理,但对于原告王某忠主张双倍返还已交购房款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明确作了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上,本院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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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告巴彦县商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巴彦县第一百货商店解体后其产权所有权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经济局,经济局于2009年4月26日将巴彦县第一百货商店柜台产权出售,原告将其承包经营的工艺品柜台以55,000.00元价格购买,当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并明确了违约责任。由于此工艺品柜台处于防火通道范围内,房屋产权证照一直无法办理。按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被告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巴彦县商务局作为解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原告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55,000.00元购买柜台款并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被告巴彦县商务局同意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柜台增值费等费用合计75,000.00元。被告同意赔偿。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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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解除合同与行使追偿权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能一并主张。本案立案案由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实际为地恒房地产公司自愿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张某某与地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某以31万元价格购买地恒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利民开发区××、海吉雅小区××单元××室房产,交首付款10万元,其余21万元由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方已经获得全部购房款,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张某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构成违约,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代张某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后享有向张某某追偿的权利,同时地恒房地产公司代为缴纳物业费3816元,张某某应当返还。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前(如未按揭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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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冷大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实际为地恒房地产公司代为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冷大某与地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冷大某以335906元价格购买位于利民开发区××、××街地恒托斯卡纳D-B25栋1单元11层1108号房产,建筑面积61.05平方米,交付首付款105906元,其余2300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发放贷款。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方已经获得全部购房款,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未实现。冷大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确认解除《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冷大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地恒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恒房地产公司已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前(如未按揭付款,则在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交付按揭银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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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冷大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实际为地恒房地产公司代为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冷大某与地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冷大某以335906元价格购买位于利民开发区××、××街地恒托斯卡纳D-B25栋1单元11层1108号房产,建筑面积61.05平方米,交付首付款105906元,其余2300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发放贷款。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方已经获得全部购房款,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未实现。冷大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确认解除《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冷大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地恒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恒房地产公司已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前(如未按揭付款,则在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交付按揭银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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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解除合同与行使追偿权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能一并主张。本案立案案由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实际为地恒房地产公司自愿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李某某与地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某以321169元的价格购买地恒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利民开发区××、××街地恒托斯卡纳D-C34栋3单元4层406号房产,李某某交首付款65169元,剩余256000元由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方已经获得全部购房款,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李某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构成违约,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代李某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后享有向李某某追偿的权利,同时地恒房地产公司代为缴纳物业费2160元,李某某应当返还。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前(如未按揭付款,则在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交付按揭银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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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解除合同与行使追偿权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能一并主张。本案立案案由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实际为地恒房地产公司自愿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李某某与地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某以232556元的价格购买地恒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利民开发区××小区××单元××室房产,李某某交首付款52556元,其余180000元由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方已经获得全部购房款,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李某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构成违约,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代李某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后享有向李某某追偿的权利,同时地恒房地产公司代为缴纳物业费6993元,李某某应当返还。综上所述,对地恒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供热费及滞纳金虽已客观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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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解除合同与行使追偿权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不能一并主张。本案立案案由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实际为地恒房地产公司自愿履行担保义务后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郭某某与地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郭某某购买地恒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呼兰××开发区××、海吉雅小区××单元××室房产,交首付款115000元,与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以按揭形式办理银行贷款240000元,贷款发放后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方已经获得全部购房款,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郭某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构成违约,地恒房地产公司作为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代郭某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共元后享有向郭某某追偿的权利,同时地恒房地产公司代为缴纳物业费4320元,郭某某应当返还。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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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英与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同意原告退房。现被告未履行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致原告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作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被告虽辩称其未收到原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但本院认为依原告的举证能力,就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事已经完成了其证明责任。被告现无反证反驳这一事实,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两份解除合同通知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16日被邮局妥投,本院确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3月16日已经解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提出退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原告,现被告未履行该退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96,9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因合同解除亦应返还被告涉案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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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英与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同意原告退房。现被告未履行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致原告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作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被告虽辩称其未收到原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但本院认为依原告的举证能力,就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事已经完成了其证明责任。被告现无反证反驳这一事实,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两份解除合同通知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16日被邮局妥投,本院确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3月16日已经解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提出退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原告,现被告未履行该退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96,9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因合同解除亦应返还被告涉案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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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英与哈尔滨广信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同意原告退房。现被告未履行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致原告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作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被告虽辩称其未收到原告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但本院认为依原告的举证能力,就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一事已经完成了其证明责任。被告现无反证反驳这一事实,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两份解除合同通知分别于2015年3月15日、16日被邮局妥投,本院确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3月16日已经解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提出退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原告,现被告未履行该退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96,9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因合同解除亦应返还被告涉案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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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黑龙江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交付房屋后365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61.74元(房屋总价款为276174元1%)。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黑龙江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权属登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不要求解除合同,泓泰康城小区未经验收备案,尚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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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交付房屋后365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61.74元(房屋总价款为276174元×1%)。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黑龙江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权属登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不要求解除合同,泓泰康城小区未经验收备案,尚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收取原告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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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峰与李春华、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优先取得了房屋支配权,亦取得了对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二被告占有此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以上事实得到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支配权,使原告受到侵害期间而发生可得利益的丧失,故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五常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了被告李春华与徐炳权共同承担返还原告房屋的义务,相应的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被告徐炳权辩称应由被告李春华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可参照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租赁费用的浮动情况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对维权费10,00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原告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龙升公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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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与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将验收合格房屋于2013年12月31日交付被告,并向被告提供贷款所需要资料,被告未按期支付尾欠购房款,双方均存在合同违约。原告于2015年9月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接收使用房屋时,该房屋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交付合格房屋为止。现银行商业贷款审批条件发生变化,被告已不具备贷款购房资格,故被告应自接收房屋时起现款支付购房款。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故原、被告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向对方支付各自应承担的违约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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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海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张海林通过居间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海林明确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居间公司已将交付的定金22000元返还,张海林应赔偿张某某定金22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海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定金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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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建房屋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房屋,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解除协议并退还房款。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原告出资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延后10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十四条  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联建房屋协议书》;二、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李某某购房款10万元;三、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李某某自2011年11月10日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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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洋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大盛公司与白洋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故其代为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白洋应据此向大盛公司返还代付款。本案立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不当,对此予以调整。综上,大盛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白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代缴取暖费等共计8268.75元(其中,取暖费及滞纳金8200.40元,水费3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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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故被告依据合同所取得的价款应返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街民福家园小区1号楼06号门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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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锋与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是违约行为,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故被告依据合同所取得的价款应返还原告,原告同时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先锋与被告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4月21日签订的四份购买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街民福家园小区1号楼侧门室01号、05号门,1号楼03号门和05号门的房屋买卖合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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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哈尔滨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嘉某房地产公司已通知曲某某进户,但其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即未经验收合格),构成了违约。原告曲某某有权拒绝领受该房屋。诉讼中,被告嘉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举示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具备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又不出庭应诉,故原告主张解除该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已交付房款的0.05%(即157.76元),明显低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等同其受到的损失。故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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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高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该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原告开展的购房“零首付“活动并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出具借据,载明了所欠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双方同时约定了款项利息,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亦履行了将合同约定标的物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至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履行给付购房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拒不履行,显然无理。 综上所述,原告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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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该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原告开展的购房“零首付“活动并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出具借据,载明了所欠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双方同时约定了款项利息,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亦履行了将合同约定标的物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至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履行给付购房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拒不履行,显然无理。综上所述,原告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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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丹丹、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该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原告开展的购房“零首付“活动并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出具借据,载明了所欠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双方同时约定了款项利息,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亦履行了将合同约定标的物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至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履行给付购房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拒不履行,显然无理。综上所述,原告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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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珊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该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原告开展的购房“零首付“活动并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出具借据,载明了所欠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双方同时约定了款项利息,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亦履行了将合同约定标的物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至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履行给付购房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拒不履行,显然无理。 综上所述,原告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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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珊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该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原告开展的购房“零首付“活动并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出具借据,载明了所欠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双方同时约定了款项利息,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亦履行了将合同约定标的物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至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履行给付购房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拒不履行,显然无理。 综上所述,原告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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